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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警方依法查处多起出租屋屋主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时间:2024-07-24 11:41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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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广州黄埔警方加强对出租屋安全隐患排查,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持续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专项清查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查处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等涉出租屋违法犯罪行为。截至2024年6月底,黄埔警方共依法对384名存在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违法行为的出租屋屋主、经营管理者进行处罚。

  警示案例一

  2024年4月,黄埔区云埔街一出租屋房东王某不按规定登记租客的身份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警方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

  警示案例二

  2024年1月,黄埔区萝岗街一出租屋房东陈某,在未获公安许可情况下擅自经营日租房,且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警方依法对陈某作出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常见的涉出租屋违法行为有:“不按规定登记租客身份信息”“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报告”“擅自经营时租日租房”等,请广大出租屋经营者要履行好出租屋房屋安全管理责任,主动申报出租屋房屋和租住人员身份信息,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一旦发现出租房屋内存在违法犯罪活动,要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黄埔警方将按照全国公安机关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工作部署,持续强力开展清查整治,排查化解各类安全隐患,全面净化社会治安环境。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温馨提示

  无论是出租人还是租客,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应该认真做好居住信息的申报登记工作。为了方便广大房东和租客,市民群众可以登录“粤居码”微信小程序,在线申报租客居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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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申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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