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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的机动车登记办法于十月一日起实行

时间:2001-09-29 16:00 来源:广州公安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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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0月1日起,机动车登记将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新的办法与现行管理规定有何不同?实际运作中应注意些什么事项?围绕广大车主、机动车生产、销售、交易、消费、保险等单位关心的问题,最近广东公安报记者采访了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人。

    问:公安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我省将于什么时候实施?实施新办法有什么意义?

    答:我省将按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从10月1日起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过去,我国机动车管理的法规依据,主要是1960年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机动车的保有量迅猛增长,已从1960年的22万辆,增长到2000年的5400多万辆,我国的机动车使用、生产、售销、交易、消费、保险等行业给机动车登记工作提出了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此,公安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它的实施对加强机动车管理,规范机动车登记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将有现实意义。

    问:新的登记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答:新办法主要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和登记机关的权利和义务,机动车登记的种类,登记的条件,登记时提交的材料,登记机关给机动车所有人的凭证以及法律责任等。框架结构为:总则、注册登记、过户登记、转出登记和转入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停驶、复驶和临时入境登记、注销登记、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14章83条。

    问:新办法与旧办法相比,有哪些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措施和内容?

    答:新办法针对旧办法在实际运作中的存在问题,结合目前机动车使用、生产、销售、交易、消费、保险等行业给机动车登记工作中提出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完善原有管理条款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建立《机动车登记证书》制度、允许机动车办理抵押登记、允许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办理牌证、规范机动车登记手续事项等内容。

    问:新办法如何规定《机动车登记证书》制度?建立此制度有何作用?

    答:新办法规定,行驶证仅作为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法定证件,另外增发《机动车登记证书》,作为机动车登记的证明文件,由机动车所有人保管。登记证书在新车注册时发放,此后办理转籍、过户等任何车辆登记时都要求出具,并在其上面记录车辆的有关情况。

    目前,车辆的行驶证具备了证明车辆合法行驶凭证和财产所有的双重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将车辆财产所有权的作用从中分解出来,因此,新办法规定对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归纳起来,具有下列作用:

    第一,是实行抵押贷款和分期付款销售汽车等业务的必备条件,也有利于促进开展小额消费贷款的业务。通过登记证书制度,车管所能够有效地控制擅自更改车辆所有权的行为,从而保障银行、企业等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目前,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必须亲自到场,例如车辆过户时,卖主首先要到车管所申请,经检验合格后出具准予交易凭证,交易完成后买主和卖主必须同时再到车管所办理过户。启用登记证书后,车管所在办理各种登记时,即可认为已经机动车所有人同意,机动车所有人不必亲自到场。这样,既方便了群众,也给各种代办业务的兴起提供了前提条件。

    第三,促进形成规范的二手交易市场,进而形成健全的汽车消费市场,以促进汽车工业的发展。专门收购、销售和以旧换新这两种交易方式是形成规范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的重要条件,而规范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又是健全的汽车消费市场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登记证书制度可以改变目前二手车交易"一对一"的原始交易方式,使专门收购、销售二手车和以旧换新具有可行性。

    第四,提高了有关车辆经济活动的安全性。有了《机动车登记证书》,无论是二手车交易,还是其他经济活动,买主或经济活动的对方看到了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就可以了解车辆登记的全部情况以及车辆的技术状况,有利于保护双方利益。

    第五,由于登记证书单独保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范利用车辆诈骗和有利于打击盗抢机动车犯罪。

    问:我省如何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

    答:我省从今年10月1日起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主要对象是:2001年10月1日起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拖拉机除外);已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所有人申请办理过户、转出、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自愿决定领取的。

    对拖拉机以及档案不符合注册登记的国家有关规定的,或者有利用假资料、假证明骗领机动车牌证嫌疑的,或者档案被查封的机动车,暂不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问:新办法如何规定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业务?

    答:新办法规定了抵押登记,允许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抵押权人(机动车所有人)可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这对于企业、银行开展抵押贷款售车、分期付款售车和以车辆为抵押物的小额消费贷款业务,车管所将依据抵押权人的申请提供办理车辆登记相关手续的服务,依法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对促进汽车消费和扩大国内消费市场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问:新办法如何规定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办理牌证?

    答:原有的机动车登记管理一直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即车主只能在户籍地办理牌证。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开放,特别是人才政策的实施,很多暂住人员要在暂住地办理牌证。为了满足这种需要,新办法规定,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主可凭公安机关合法的《居民身份证》和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在暂住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有关登记业务。这样,既方便了群众,又可以促进汽车的消费。对这个新措施,省交警总队将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实施新细则。

    问:新办法如何规定机动车的规范受理,限时完成登记手续?

    答:新购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只需要向住所所在地车管所提交本人身份证、机动车来历凭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书,车辆经检验合格,车管所应当在限定时间内完成车辆登记(进口机动车登记除外),向机动车所有人核发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我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在该办法的基础上出台了《车辆管理警务工作规范》,规范、统一全省车辆管理所车辆登记业务的受理、审批程序,并规定时间完成。

(编辑: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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