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户籍迁入本市:
1.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属随继父(母)入户的,其母(父)与继父(母)应结婚满2年以上;
2.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市,所有子女户籍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籍。
二、需审核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和被投靠人,16周岁以下的免予审核 );
2.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和被投靠人);
3.出生证(申请人,属申办条件2的1996年1月1日前出生可审核出生公证书);
4.不动产权证书或宅基地证(仅限入家庭户的才需审核入户地的房产证件;而属入单位、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的,则审核管理部门出具的入户同意书;入公共集体户的无需提供)。
此外:
1.属随继父(或继母)入户的,还需审核被投靠人的结婚证;
2.属申办条件2的,还需审核申请人的生育子女情况承诺书(样式见户政咨询平台),有配偶随迁的,还需审核配偶的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未成年子女的随迁的,还需审核子女的出生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免予审核)。
3.证件为国外签发的,须审核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件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三、注意事项
1.符合申办条件的人员现场办理需通过网上预约(可选择扫描右下角二维码进入“投靠父母”事项,或可通过①广州市公安局网站http://gaj.gz.gov.cn/;②广州公安微信公众号进入)后,向被投靠人的户籍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落户时需通过网上预约(操作同上,选择“入户登记”事项)后持《受理回执》、迁入地的户口簿(一站式迁移的还需提供迁出地的居民户口簿,非一站式迁移的则提供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办理。
2.户口申办和迁移应由申请人(未成年的由监护人)到公安机关办理,办理前请在“粤省事”确认以上审核材料是否具备可正确调取的电子证照,无电子证照的需提供相应材料原件验核。经核准,入户登记时须对居民户口簿原件进行缴销及登记。
3.申办条件之外的其他情形,应到所在户籍办理窗口咨询,由窗口工作人员解答指引。
咨询电话:12345 投诉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