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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换、补领户籍证件(明)

时间:2022-06-21 10:3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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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条件

  1.本市户籍人员丢失、损毁补领或换发户口簿。

  2.居民所持我市公安机关签发《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丢失、损毁补领或过期换领。

  3.原户籍居民因死亡、服兵役、迁出、出国(境)定居、失踪、重复(虚假)户口等原因被注销户口,申请办理户口注销证明。

  4.户口证件不能反映亲属之间关系,但在户籍历史档案中有反映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申请办理亲属关系证明。

  5.居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申请办理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6.居民在办理户口迁移、身份核实等事项时,所持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不能如实反映其身份状况的,可申请出具本地公安机关记录在案的反映居民历史或当期身份状况、生存存亡状况、迁移轨迹、注销情况、亲属关系等情况的户籍证明。

  二、需审核的材料

  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申办报告(陈述事由)办理。

  三、注意事项

  1.符合申办条件的人员现场办理需通过网上预约(可选择扫描右下角二维码进入“申、换、补领户籍证件(明)”事项,或可通过①广州金盾网http://gaj.gz.gov.cn/;②广州公安微信公众号进入)后,向(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审核后办理,办理前请在“粤省事”确认以上审核材料是否具备可正确调取的电子证照,无电子证照的需提供相应材料原件验核。

  2.户口簿补领应由户主本人(或被委托的户内成员携带户主身份证件和委托书)到公安机关办理。

  3.损毁补领或换发户口簿以及损毁补领或过期换领《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公安机关收缴原户籍证件。

  4.申办条件之外的其他情形,应到所在户籍办理窗口咨询,由窗口工作人员解答指引。

  咨询电话:12345  投诉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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