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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户的相关问题

时间:2023-06-05 14:56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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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在户政大厅成功将户口落到街道公共集体户后,什么时候可以去街道借出个人页?

  答:一般情况下,入户后的下一周由街道工作人员到所在区分局办证中心统一领取。也可拨打入户地街道办事处的联系电话作进一步咨询。

  2.因办理社会事务需借用集体户口簿时,需要带什么材料办理借出手续?

  答:根据《广州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集体户口人员凭有效居民身份证以及有效联系方式,到所在单位办理户口卡借用手续即可(提供的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需真实有效,信息变更后需主动向集体户口设立单位报告)。此外,如需一并借用同户直系亲属个人页的,需提供直系亲属身份证(16周岁以上)及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出生证等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3.如何查询自己是在哪个街道公共集体户?

  答:可通过关注“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我的-我的数字空间-个人数据自主管理(亮证用数更安全更便捷)-个人数字空间-数据信息-广东省居民户口簿(点击右边的“小眼睛”隐藏按钮即可显示详情,“户口登记机关”一般就是对应的街道名称)路径进行了解。此外,也可拨打入户地街道办事处的联系电话作进一步咨询。

  4.集体户口人员的小孩出生后,可以把小孩户口落在集体户内吗?

  答:根据《广州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和《出生登记入户申办须知》有关出生登记的规定,集体户口人员办理小孩出生登记时,应按照以下落户顺序办理落户手续:

  1.小孩父母双方户口均为本市居民家庭户口或均为本市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小孩可随父或随母登记入户。

  2.小孩父母双方户口均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小孩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3.小孩父母一方户口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小孩随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4.小孩父母一方户口属本市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居民家庭户口的,新生儿随本市居民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5.小孩父母一方是本市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是外市户口,小孩按随父或随母原则可以在本市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内申报出生登记。

  5.借用街道公共集体户口后,可以用于办理购房等社会事务吗?

  答:集体户口个人页是公民的身份证件,可用于办理须出示户口簿证件的社会事务。

  6.单位或人才市场集体户、公共集体户户口簿首页(个人页)遗失应如何补办?需要什么材料?

  答:集体户口日常管理由所属集体户单位(包括单位或人才市场集体户、公共集体户)负责。

  1.补办户口簿首页须由该单位的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提供加盖所属单位公章的证明到属地公安机关办证中心窗口申请补办。

  2.仅补办个人页,经所属保管单位同意的,可由当事人携带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的证明、加盖公章,以及当事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前往属地公安机关办证中心窗口申请补办。

  7.本市街道集体户人员的个人页丢失需补办时,除了集体户管理部门外,本人可以通过网办办理吗?

  答:集体户口日常管理由所属集体户单位(包括单位或人才市场集体户、公共集体户)负责。

  1.补办户口簿原则上由该单位的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提供加盖所属单位公章的证明到属地公安机关办证中心窗口申请补办。对仅是补办个人页,经所属保管单位同意的,可由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携带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的证明,以及指定工作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前往属地公安机关办证中心窗口申请补办。

  2.集体户口因涉及专职管理人员以及集体户户主的身份认证问题,目前不支持网办。

  8.单位集体户变更户主姓名后,集体户内的人员个人页是否也需要变更换发新的个人页?

  答:不需要更换。因集体户户主与户内成员的关系是登记为“非亲属”的,不影响办理业务。

  9.哪里可以查询广州市街道公共集体户信息?

  答:1.如需了解全市公共集体户设立情况,可通过向市政务服务热线12345查询《全市公共集体户情况汇总表》进一步了解。

  2.如需查询所属街道公共集体户人员迁出与迁入变动情况,可由所属街道提供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证明、集体户口簿首页,由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到属地公安机关办证中心窗口申请查询了解。但根据户籍信息管理要求,暂不支持个人查询。

  10.公司的办公场地和宿舍是租赁的,现需要设立集体户,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答:公司相关场所须有单位产权。详细可通过关注“广州公安”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户政(更多)-资讯服务-服务事项-《设立集体户口申办须知》进一步了解。

  11.公司需要注销已设立的集体户,需要什么材料和手续?

  答:由所属集体户单位提供加盖所属单位公章的证明、集体户口簿首页,由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到属地公安机关办证中心窗口申请。经公安机关核准后,不再办理人员迁入该集体户,同时,该单位应告知集体户人员配合做好户口迁出手续。

  失效时间: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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