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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业务-委托、受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

时间:2022-08-18 10:52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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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理条件:

  (一)2018年9月1日起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不用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直接向核发地车管所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二)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二、受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三、受理费用:

  免费(需要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以检验机构收费以准)。

  四、受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办理地址:

  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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