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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销售二手车转让登记(转让迁入)

时间:2023-02-09 17:08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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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条件:

  1、待销售二手车已在原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转让迁出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转出地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三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或者外市籍已注册登记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我市通过交易完成所有权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我市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且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中备案的二手车销售企业、申请登记车辆用途为二手车待销售的,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迁入业务。

  2、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入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且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内。

  3、属于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或质押备案)期间已办理转让登记转出业务的,申请转让登记转入时,应当由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或质权人)共同申请。

  4、属于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或质押备案)期间在我市交易,申请转让登记转入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或质权人)共同申请,办理转让登记的同时一并办理新的抵押登记(或质押备案)。

  5、申请转入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广州市关于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二、所需资料:

  申请办理该项业务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已在车辆转出地车管所办理转出业务的无需提交)。

  4、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二手车交易发票,已在转出地车管所办理转出的无需提交)。

  5、属于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或质押备案)期间申请转让登记已办理转出的,办理转入时还需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提交身份证明。

  6、属于在转入地交易且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还需原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现机动车所有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属于在机动车质押备案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还需原机动车所有人、质权人提交身份证明。

  7、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交管12123”APP个人用户可进行电子委托)。

  8.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已通过数据联网核查的,无需提供纸质资料)

  三、其他注意事项

  1、我市实施机动车登记业务预约办理制度,申请办理该项业务的,须提前通过广州交警微信公众号、网上车管所或人工客服电话(移动:12580、联通:116114、电信:114)等途径预约,请按预约时间到预约地点办理。

  2、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4]332号)的相关规定:“临时号牌每张5元(小汽车为前后各一张)、机动车行驶证每本10元、小型汽车号牌每副100元。

  3、申请办理该业务的待销售二手车号牌号码由系统随机确定,备案销售企业不得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为待销售二手车预选机动车号牌,避免因无法确认号牌被列入预选号黑名单,2年内不能在网上办理预选号牌号码业务。

  4、在未成功取消预约又不按时到车管所办理转让登记的,将纳入爽约次数;爽约次数累计达到3次或取消次数累计达到6次的均列入监管名单,暂停网上预约资格,如需解除监管请到车管总所“一号窗口”(天河区华观路1732号)申请。

  5、对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预约信息与业务办理信息不符的,将被列入监管名单,2年内不再受理预约申请。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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