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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3044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20-09-09 09:46 来源:市公安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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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楷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只跑一次”改革的全面深入,加强交通违章处理的便民化措施的提案》(第3044号)收悉。市政府高度重视,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杨江华领办,积极组织市公安局等单位进行了认真研究办理,2020年7月29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王晓东上门与您进行了座谈交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交警部门在违章处罚通知上,详尽告知违章办理所需的材料及要求问题

  (一)当前已实施线上自助办理的便民措施。一直以来,我局着眼于“让数据多跑路,使群众少跑腿”的服务理念,一直致力于创新交通违法业务网上自助办理便民措施,尽量做到让市民足不出户办理交通违法业务。近几年来,我局依托“交管12123”“广州交警e”“网上车管所”等交管业务自助办理平台,多方位推出服务群众、惠及企业的便民利企措施,服务广州经济社会发展。自今年疫情发生以来,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创新推出了多项交通违法业务便民服务措施。一是“电子警察云端办理”,实现当事人掌上办理广州市内发生的电子警察简易程序违法行为,在“广州交警”微信公众号按要求提交资料,在线申请“云端”办理,真正实现“足不出户,云端办理”,无需再到窗口排队。二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确认”小程序,实现在线申请领取行驶证。违法行为人因机动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拒不接受处理的被扣留行驶证后,可在线申请领取行驶证,后台查清机动车违法行为处理少于三宗(不含三宗)、驾驶证、保险信息后,直接通过邮寄或自取方式将行驶证返还当事人,实现群众办理违法处理业务“少跑路、不跑路”的效果。

  (二)落实健全一次性告知机制。在开展交通违法处理窗口现场业务的指引告知的全过程中,我局严格贯彻落实《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窗口单位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等上级公安机关文件要求,制定了管理规范,结合日常违法处理业务指引工作,不断落实健全一次性告知制。一是民警路面执法开具法律文书时,在文书上具体注明办理途径和注意事项,如在开具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了缴款途径和复议方式,在开具的一般程序强制凭证或通知书上注明了下一步接受处理时所需携带的材料。二是在电子警察设备拍摄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时,均通过短信提醒告知方式,提醒车主需要处理的违法行为内容、办理途径。三是市民通过“交通违法预约系统”预约办理违法业务时,通过匹配当事人具体办理的业务类型,准确提示办理相关违法所需携带的材料(如办理电子警察业务,则提示办理人需要携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扣证的强制措施凭证、本人的驾驶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外籍人士为护照)。此外,针对部分违法行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需要当事人补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的情况,通过现有技术和手段尽最大可能让群众办理交通违法“只跑一次”。

  二、关于做到广州车辆在佛山的异地交通违章可在广州处理,并逐步扩大广东省内异地办理违章的范围问题

  据悉,自2011年开始,省公安厅统一建设并在全省部署了交通违法异地办理终端服务,将全省异地办理电子警察业务、凭处罚决定书号码缴费等功能集成到“好易自助缴费终端”设备,并在全省范围内密集设置。“好易自助缴费终端”可以办理全省机动车在省内各地发生的简易程序电子警察业务,充分满足了委员提案“广州车辆在佛山的异地交通违章可在广州处理”的设想。目前,市内各大购物中心、地铁站点、便利店、物业管理以及辖区交警大队违法处理窗口等场地均有设置“好易自助缴费终端”,我市范围内部署约1000台,大大便利了市民就近办理相关业务。

  依据今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已专门对相关业务办理规则进行了修订,明确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6月30日起,我省已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实现了全国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业务“一窗通办”,圆满解决了交警窗口不能办理异地交通违法的问题。驾驶人对非现场交通违法事实无异议,可以选择在交通违法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办理业务。目前,广州市各交通违法处理窗口网点均已开通全国异地非现场违法处理业务,方便驾驶人处理全国范围内的异地非现场交通违法业务。

  同时,对于广州车辆在外地的非现场违法业务,市民也可以通过各种线上自助便民渠道快捷办理(包括“交管12123”手机App、好易自助缴费终端等途径);对不符合便民渠道自助办理规则的,可前往广州市任一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办理。

  三、关于简化单位车辆办理及委托手续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查验、留存单位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处理公司车辆产生的交通违法,根据案件调查取证情况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并非必要的证据材料。但窗口民警经核查,对发现有涉嫌代扣分、非法中介买卖分、系统提示需要重点核查等情形的,可以要求办理人提供单位“委托书”和书面证明等材料。另外,“车辆违章处理”本质上属于“行政处罚”,委托书属于行政执法证据材料的一种,应遵循“一事一委托”原则,不宜设定有效期并反复使用。

  四、关于协调交通部门在医院、幼儿园、学校等地方优化设置临时停车位问题

  (一)根据现行政府部门职能分工,我市停车场主管部门是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含道路临时泊位)管理工作。我局负责城市道路泊位行政处罚工作;协助市交通运输局编制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

  (二)工作开展情况。一是医院周边临时泊位设置规划方面。针对医院周边乘客特殊性及临时上下车需求,2018年我局已在医院周边47个路段设置了临停快走区域(可停放193辆车),同时在158个路段上设置了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泊位(181个),方便特殊需求群众出行和停车需求。二是学校周边道路护安保畅方面。2018年以来,为缓解学校周边接送学生停车导致拥堵问题,广州交警共计设置15个学校交警畅学,合计22个临时停车路段。临时停车措施根据各学校上学放学时段个性化设置,并结合周边交通情况和学校通道情况进行科学设置,在提供停车便利的同时也保障了学生进出学校的安全。今年5月,我局继续协助市交通运输局优化调整中心六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计划将市区22个学校周边路段优化调整为短时准停(可停放609辆车),准停时段根据上下学实际情况(时段分别为7:40-8:10、16:00-18:00、7:00-8:30、10:00-12:00、14:00-15:00、16:00-21:30)设置。同时,在高峰期安排警力在学校周边进行疏导。

  接下来,我局将针对提案中提出的事项,进一步改进工作,创新思路,提高效率,加强沟通,不断提高提案办理工作质量,促进我市公安交通管理业务能力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感谢您对我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公安局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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