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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02149号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20-09-09 16:41 来源:市公安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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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威等代表:

  你们提出《关于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提案》的建议(第20202149号)收悉。市政府高度重视,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杨江华领办,积极组织市公安局等单位进行了认真研究办理。2020年8月12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支队长彭风华会同市民政局相关领导与你们进行了座谈交流。经综合市民政局会办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全市公安机关不断推动社会治安大局的持续稳定向好,实现了案件警情和刑事立案“双下降”,为把广州建设成为最安全稳定、最公平公正、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市委书记张硕辅专门对公安工作给予了肯定,作出了“巩固成绩,接续战斗”的批示。

  特别是在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方面,在机制建设、专案侦破等工作上都是以最高规格、最严要求、最强保障来执行的。今年以来,我市公安机关对性侵和校园欺凌案件开展了代号为“护苗”的专项打击行动,实行快受理、快立案、快侦查、快破案和专班负责、专人侦办、专业办理、专区取证,持续高压严打,侦破涉及未成年人案件180宗、涉残疾人案件12宗,破案率100%。在打击拐卖工作方面,开设打拐寻亲DNA绿色采集通道,对怀疑自己是被拐儿童或被拐儿童父母或志愿者等推送社会渠道信息,接报后第一时间安排寻亲群众到就近的公安机关进行DNA采集入库。在失联警情处置特别是涉及儿童的失联警情方面,要求接处警单位规范处置流程。接报失联警情特别是涉未成年人失联的,全部一律立案侦办。在采取专人专项落实DNA采集工作,滚动复核失联警情的基础上,从去年全市失联警情DNA采集入库率80%力争今年提高到100%。

  同时,市公安局与市检察院等部门协商,共同制定了《广州市“一站式”取证办案区建设参考标准》《关于性侵害未成年人“一站式”取证办案专区使用细则(征求意见稿)》等相关制度规定,通过侦查员全过程询问、社工全程陪同、检察官提前介入指导的“一站式”取证方式,避免了“二次伤害”发生。

  代表相关建议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防拐事先、事中控制问题

  (一)做好防拐宣传工作。广州市公安机关将“加大反拐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反拐宣传活动,宣传发动工作效果好”作为中央综治办、公安部的考评要求之一,坚持每年设计更新符合本地警情实际的宣传折页和海报,在每年“三八”国际妇女节和“六一”国际儿童节期间组织开展防拐主题宣传。如,在醒目地点拉横幅、张贴海报、街面定点宣传、走进校园开展安全教育等形式进行宣传;利用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和寻亲比中组织认亲的机会,组织开展专门宣传活动;与天猫、洋葱物流等公司合作,将一些打拐寻人链接和防拐信息印制到快递包装内,提高反拐宣传受众的投放量。广州经验也得到上级部门和兄弟城市的肯定。 

  (二)规范处置失联警情。广州市每年接报失联类警情近3万宗,为让失联警情处置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制定广州市公安机关规范处置失联警情实施细则和相关的工作流程示意图,指导全市开展打拐和寻查失踪人员工作。近年来,广州失联人员找回率和DNA采集率也大幅提高,今年以来,全市新接报的14岁以下儿童失踪警情,已全部找回失踪人。

  (三)加大视频监控建设力度。目前,全市视频监控基本实现城中村、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等重点公共区域,重点行业、领域的重要部位视频监控覆盖。我市公安机关将按照全省智慧新警务工作部署,以及我市智能视频系统建设应用规划,继续推进视频系统建设覆盖补点、智能升级,为全市社会治安立体化防控和打击拐卖儿童提供更有力技术支撑。     

  二、关于《刑法》增加关于拐卖14岁以上男性、双性人的犯罪进行定罪问题

  增加罪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地方人大和公安机关无权增设。发现拐卖14岁以上男性、双性人犯罪的,根据涉及的具体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刑法》第237条第1款、第238条、第244条等规定,以强制猥亵、侮辱罪,非法拘禁罪,强迫劳动罪等罪名立案侦查,以保障被侵害主体人身安全。

  另外,201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采用的“拐卖人口”概念,其惩治范围不仅包括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还包括了组织/强迫卖淫、强迫劳动、组织儿童/残疾人乞讨、人体器官贩运、组织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等行为,这与联合国《巴勒莫议定书》中的“人口贩运”概念基本吻合。我国《刑法》及其历年的修订条款均对上述犯罪有相关规定和增加条款,充分保障了14岁以上男性受害人的人身权益。

  2015年至今,全市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打拐办组织的“打击非法操纵聋哑人犯罪专项行动”“打击非法操纵残疾人犯罪专项行动”“打击非法假造出生医学证明专项行动”“中越联合反拐专项行动”“五国联合反拐专项行动”等涉及的221条人口贩运线索进行核查打击,亦未发现受害人为14岁以上男性线索。

  三、关于将《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按第240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同等量刑问题

  《刑法》修正案九已经明确拐卖犯罪的买方入刑,其最高也可判处死刑。根据以往案例分析,争取养家配合,对于被拐儿童能否顺利回归亲生家庭来说是比较有利的,养家不会因顾虑到会判处重刑或死刑而铤而走险拿被拐儿童做人质甚至杀害,从而增加警方解救难度。

  四、关于对收养制度修订去掉“无子女”的限制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就相关收养情形作出明确规定。民法典已于2020年5月28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自民法典正式施行起,收养法同时废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一千一百条的规定,在具备其他收养条件的前提下,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均可成为收养人。其中,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即“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和“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规定的限制。

  五、关于规范收养程序,划定民间收养与拐卖儿童的界限问题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行政法规)、《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国家政府代表签署,国际公约)均对收养程序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目前适用的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的第16条、第17条对民间收养与拐卖儿童的界限有明确的区分划定,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关于增加入户前DNA采集检测等问题

  我市对身份不明流浪乞讨人员的生物样本采集工作措施,以及对收养子女入户前采集DNA入库工作,打拐寻亲的绿色通道,极大地避免了无身份人员的核查漏洞。工作中,主要措施有:

  (一)开通打拐寻亲绿色通道。一直以来,我市公安机关坚持为寻亲群众开设绿色采集通道,对怀疑自己是被拐儿童或被拐儿童父母,就近安排他们采集DNA入库比对。                                                                        

  (二)加强救助合作工作。长期以来,我市公安机关积极对接全市民政救助站、福利院和精神康复医院,定期为身份不明的受助人员进行DNA采集入库工作,对民政救助系统的所有站点、福利院内的身份不明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工作,除了采集DNA样本入库外,还开通了人像身份比对的便捷渠道,更高效地服务受助人员身份识别。                                   

  (三)户政方面工作措施。组织民警熟悉《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别,对于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登记户口的无户口人员,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规定,认真调查该类人员身份信息情况,采集指纹、相片、DNA样本,公安派出所和市、区公安机关具有鉴定资质的刑事侦查部门分别在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中比对,确保非被拐卖人口、非已登记户口人员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

  感谢你们对我市公安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公安局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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