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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02206号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20-09-11 10:53 来源:市公安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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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琳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建议》(第20202206号)收悉。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市公安局等单位进行了认真研究办理,并于2020年7月31日与你们进行了电话微信沟通交流,你们表示无需见面座谈。经综合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会办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综合管理的问题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准上道路行驶的通告》规定,实施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不准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措施。《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内容中已规定了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由于“交强险”针对机动车进行投保,而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目前法律法规中没有强制要求非机动车需投保“交强险”,在《规定》里增加电动自行车登记、处罚、强制保险等规定需要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我局目前也在开展相关的评估论证工作。

  二、关于加强源头管理问题

  目前,市市场监管局采取六项措施加强全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质量综合治理。一是全面排查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生产、销售场所,摸清全市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生产、销售场所的数量和情况,建立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生产、销售单位档案。二是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强化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的宣贯解读和组织实施,督促企业按标准实施要求组织生产。三是加大获证产品证后监管力度,组织相关认证机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要求,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四是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组织对全市生产、流通领域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开展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抽查结果,对检验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查源头追流向,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未经整改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五是组织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新标准并经过3C认证,销售的充电器、锂离子电池是否为原厂产品,跟踪掌握经销商库存的非新国标车辆的处置动向。六是加强综合执法,会同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查处无证生产、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加强两法衔接,保持监管执法高压态势。据统计,2019年度,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计出动执法人员9826人次,检查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生产、销售企业9131家次,抽查有关产品462批次,不合格40批次,不合格产品发现率8.6%,查处质量违法案件101宗,罚没271.77万元。

  下一步,将深化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质量综合治理,进一步落实各项质量安全监管措施,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制售质量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等违法行为。

  三、关于强化违法行为整治问题

  一直以来,市公安局严格落实《规定》,在常态整治的基础上,每月定期组织开展2-3次“红棉剑锋”五类车整治全市统一行动,协调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联合打击通行、生产、销售、供油、停放、营运等环节违法行为,并加强非机动车各类交通违法查处力度。据统计,2019年,全市共查扣违法上路的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摩托车(含两轮、三轮)、人力三轮车及加装动力三轮车、残疾人轮椅车、拼改装报废车(简称“五类车”)51万多辆,行政拘留8000多人,刑事拘留10多人,组织全市统一行动37次;查处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48万多宗,其中不按车道行驶12万多宗。

  根据政府职能分工原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结合日常市容环境秩序整治,重点加强对校园周边、市场周边、地铁口、内街小巷等重点场所的执法巡查,严厉打击使用“电动自行车”进行乱摆卖行为。据统计,今年以来,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53.3万人次,检查市场周边、内街小巷等公共场所21.2万个次,清理整治各类乱摆卖行为(含使用“电动自行车”摆卖)22.5万宗。

  感谢你们对我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公安局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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