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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5014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20-09-17 16:24 来源:市公安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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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颂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改善民营企业家涉刑案即被羁押、造成企业倒闭的提案》(第5014号)收悉。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市公安局等单位进行了认真研究办理,并于2020年7月2日与您进行了座谈交流。综合市人民检察院会办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涉民营企业案件的侦办工作,对涉民营企业案件专门设置了考核指标,清理过程中也在积极探索对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取保候审、直接起诉等工作措施,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一直高度重视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为了切实维护我市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向好发展,在办案过程中更加注重对民营企业司法保障工作,截至目前,已清理涉民营企业“挂案”案件共76宗,竭力在依法依规的条件下,把民营企业从司法案件中释放出来。相关情况如下:

  一、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等。对于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行为,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能认定为犯罪。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审慎妥善处理,加强研究分析,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并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请示报告。

  二、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拘留、逮捕、起诉条件,防止“构罪即捕”“入罪即诉”。涉民营企业案件能不拘的不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判缓刑的不提出实刑的建议。对符合条件的涉民营企业案件,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依法规范行使不批捕不起诉权。

  三、严格依法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

  认真落实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在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中适用非羁押 性强制措施的指导意见》,民营企业负责人涉嫌犯罪的,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等,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四、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

  扎实开展涉非公企业经济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行动。对涉民营企业案件要做到每案必审,切实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依法按照情节轻重开展羁押必要性的量化评估。对于巳羁押的涉罪企业人员,案件事实巳经查清,证据巳经固定,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及时启动程序,能够变更强制措施的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五、严格执行法律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

  防止以改变管辖、决定重新计算办案期限、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等方式变相延长办案期限,严肃监督纠正超期羁押案件。在保证质量的同时,切实提高办案效率,依法从速办理,改进方式方法,最大程度减少和避免办案活动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六、监督侦查机关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

  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做到三个“严格区分”:即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民营企业负责人的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如属于疫情防控专用物资,应当依法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对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和冻结。

  七、加强对涉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

  严格禁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等妨害产权平等保护的问题,加大对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久侦不决等问题的检查、监督、纠正力度。加大在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中的产权保护工作力度,深入推进涉民营企业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

  八、扎实开展涉民营企业积案清理行动

  认真排查、梳理、汇总涉民营企业“挂案”案件和刑事申诉积案,摸清实情、掌握底数,集中加快办理。

  感谢您对我市公安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公安局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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