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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0212229号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21-05-06 10:43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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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泰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统一写字楼及封闭区域、单位访问登记制度条例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建议》(第20212229号)收悉。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市公安局等单位进行了认真研究办理,并于2021年4月22日与您进行了座谈交流。经综合市委网信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司法局等单位会办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写字楼及封闭区域、单位对来访人员登记查验身份信息问题

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因此,公司、企业、封闭小区等单位为确保其内部人身、财物安全和正常的办公秩序不受他人影响,其管理人员对来访人员进行身份信息检查、核对身份信息真实性的行为并不违法。

二、关于相关单位收集来访人员身份信息安全问题

根据省公安厅《关于推广应用广东省重点单位来访人员登记系统的通知》精神,省、市、县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除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大型商贸中心、大型商业综合体,以及对外开放的营业性公共场所外)须安装“来访人员系统”,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视情况可以自行推广安装。“来访人员系统”需采集来访人员的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出入时间等。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上述单位为加强其内部安全防范,对获取的来访人员身份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对外泄露,不得利用获取的公民信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下一步工作意见

经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于2020年10月13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专门立法,及时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期待,将进一步增强法律规范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形成更加完备的制度、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为避免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本市暂时不宜制定同主题法规,但可以先进行有关问题的研究。建议待上位法出台后,由相关部门根据上位法规定做好个人信息安全监管相关工作,在上位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如确有必要进行细化的,可再建议制定本市的地方性法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之前,为确保公民信息安全,我市公安、司法、宣传、建设等职能部门将按照职责范围,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宣传、教育、检查、监督,引导相关单位做好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相关单位或人员泄露来访人员身份信息涉嫌违法犯罪的,市公安机关将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时查处。

感谢您对我市社会公共安全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公安局

 2021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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