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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0212218号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21-06-13 17:3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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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少华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精细化管理的建议》(第20212218号)收悉。市政府高度重视,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孙太平领办,积极组织市公安局等单位进行了认真研究办理,并与你们进行了电话、短信沟通交流,你们表示无需见面座谈。经综合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司法局等单位会办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规划和建设,平衡好各类人群的通行需要问题

市交通运输部门已组织完成广州市旧城区主次干路慢行系统现状摸查及优化提升建议研究工作,并针对全市慢行交通系统尤其是自行车道存在的问题,组织编制《城市道路标准横断面设计指引》,并征求市相关部门、建设管理单位以及专业设计单位等意见。下一步,计划将《城市道路标准横断面设计指引》以及慢行系统摸查成果同步印送各区建设部门,指引各区有的放矢,优化完善慢行系统,进一步提升全市城市道路建设品质。

目前,广州市道路建设依据市、区分工,同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范要求,在新建的城市道路配套落实自行车道建设,对于新建的城市道路以及景观路、绿道等,除特殊路段外(如部分隧道段),均按有关规范标准配套建设自行车道及人行道,同期设计、同期建设并同步投入使用。市交通运输部门将积极指导市本级道路建设单位和各区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对广州部分慢行系统不完善的城市道路开展非机动车道增设或完善工作,在保证人行道宽度和车行道最小宽度的前提下,研究通过对车道瘦身、压缩部分绿化带等形式及结合标线翻新工作,在具备条件的路段逐步完善非机动车道设置。

二、关于在非城区核心区域,试行放开电动自行车禁行问题

(一)关于实行上牌制度管理问题

近年来,市政府通过续期限行政策通告、出台地方性立法、持续专项整治、发展公共交通等多个方面,加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乱象的综合管理,在减少交通事故、改善交通环境以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方面,取得良好成效。但当前,由于新时期外卖配送等新业态发展迅速,对全市交通秩序带来冲击,加上人民群众短途出行需求日益增长,特别是疫情以来更为明显,多方面的因素引发目前全市电动自行车的交通秩序违法乱象,社会各界对此问题也越来越关注。

你们提出实行上牌制度,与目前国内北京和上海的登记、深圳的备案等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方向一致,也符合“以人民为中心”的交通管理服务宗旨。前期,市公安局也开展了此方面调查研究,摸查群众使用情况并收集有关意见和建议。

虽然放宽电动自行车牌证管理及限行管理,一定程度上可满足部分群众的出行需求,外卖配送、群众自用等电动自行车骑行秩序可能得到一定的改善,但同时,也可能引发因上牌政策刺激电动自行车数量大幅增加而非机动车道缺失造成交通秩序混乱、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增多,以及交通违法处理、事故赔偿法律保障等一系列问题,需要统筹考虑。

为此,在规范电动自行车牌照管理,解决市民出行难题、改善交通秩序的问题上,更需要在前期的调研以及代表委员提出建议意见的基础上,再做进一步的、更加谨慎的调查研究,评估各方面带来的影响。下一步,市公安局将继续加强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听取民意,研究电动自行车上牌、限行政策调整的合适方案,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维护好交通秩序。

(二)关于行驶证、扣分、年审、电子警察等制度问题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家上位法未对电动自行车驾驶证、行驶证、扣分、年审、电子警察执法等制度作出相关规定,因此,我市也无法出台制定相关制度。待下一步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后,市公安局将依法实施有关制度规定。

(三)关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保险制度问题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保险有关制度需要与上牌、限行政策调整同步统筹考虑。

(四)关于严禁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问题

目前,涉及电动自行车改装的法律条款有《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中的第十九条和第四十五条,其中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罚,但第十九条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规定,没有相应的处罚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大量的商家是在销售完电动自行车之后才对车辆进行改装,或者个体在购买电动自行车之后才找商家进行改装。因此,对电动自行车改装的管理存在真空地带,对销售后改装的违法行为暂无法处罚。

虽然市公安局加大力度查处电动自行车拼改装违法行为, 2020年,共查扣不符合国家标准、拼装、改装等电动自行车11.58万辆,但仅靠末端执法无法杜绝这一乱象。

(五)关于从源头抓起,禁售“超标”电动车问题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本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以及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摩托车,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近年来,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质量监管,积极参加全市统一行动。督导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经营销售电动自行车经营业户的检查抽查,及时清理整治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销售拼改装车、报废车等违法经营行为。2020年,共检查经营“五类车”市场主体14488户,其中持照经营14479户,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11份,立案6宗。

(六)关于禁止私自载人载货的经营活动问题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利用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货运活动,但人力三轮车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专业批发市场内进行运货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市交通运输局积极组织开展非法营运整治行动,2020年共立案查处非法营运违法行为603宗。

三、关于广州市核心中心城区现阶段不应全面放开电动自行车禁令问题

结合电动自行车上牌、限行政策调整,市公安局将认真研究考虑代表关于中心城区不放开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建议。

2021年3月,全市组织开展“奋战三百天、全力保畅安”广州市交通秩序大整治专项行动,制定并印发有关工作方案,按照“宣传整治”“严查严管”“巩固提升”三个阶段,分步骤、有计划推进全市交通秩序大整治,重点整治“八大违法行为”(不文明驾驶,非机动车、行人,摩托车,涉酒,“飙车”,涉牌,货车、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占道施工),以治理十大交通秩序乱点、十大严管路段、十大事故多发路段、十大重点整治街镇为突破口,以点带线、以线带面,推动全市交通秩序的持续提升。

结合大整治行动,市大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各警种力量开展联合整治。一是每周开展2次全市统一行动,在全市重点区域通过设点和巡逻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通行、生产、销售、停放、营运等违法行为。二是在全市274个路口实施精细化管理提升行动,高峰时段设置101个岗位定人定岗定责,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控力度。三是低峰时段在中心城区66个路口设置查车点,持续加强管控力度,确保重点路口全时段覆盖。同时,发挥“羊城铁骑”路面巡逻管控优势,严管路段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

感谢你们对我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公安局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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