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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3076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21-06-13 17:3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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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建议的提案》(第3076号)收悉。市政府高度重视,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孙太平领办,积极组织市公安局等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并与您进行了电话、短信交流,您表示无需见面座谈。经综合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会办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调整相关法规,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有序问题

(一)政策方面

近年来,市政府通过续期限行政策通告、出台地方性立法、持续专项整治、发展公共交通等多个方面,加强了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乱象的综合管理,在减少交通事故、改善治安环境以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方面,取得良好成效。但当前,由于新时期外卖配送等新业态发展迅速,对我市交通秩序带来冲击,加上人民群众短途出行需求日益增长,特别是疫情以来更为明显,多方面的因素引发了目前我市电动自行车的交通秩序乱象,社会各界对此问题也越来越关注。

您提出实行上牌制度,与目前国内北京和上海的登记、深圳的备案等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方向一致,也符合“以人民为中心”的交通管理服务宗旨。前期,市公安局也开展了此方面调查研究,摸查群众使用情况并收集有关意见和建议。

虽然放宽电动自行车牌证管理及限行管理,一定程度上可满足部分群众的出行需求,外卖配送、群众自用等电动自行车骑行秩序能得到一定改善,但同时也可能引发因上牌政策刺激电动自行车数量大幅增加而非机动车道缺失造成交通秩序更加混乱、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更加严峻,以及交通违法处理、事故赔偿法律保障等一系列问题,需要统筹考虑。

为此,在规范电动自行车牌照管理,解决市民出行难题、改善交通秩序的问题上,更需要在前期调研及吸收代表委员建议意见的基础上,再做进一步的、更加谨慎的调查研究,评估各方面带来的影响。后续,市公安局将继续加强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听取民意,研究电动自行车上牌、限行政策调整的合适方案,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维护好交通秩序。

(二)生产和销售方面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本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以及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摩托车,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近年来,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质量监管,督导各区加强对经营销售电动自行车业户的检查抽查,及时清理整治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销售拼改装车、报废车等违法经营行为。2020年,共检查经营“五类车”市场主体14488户,其中持照经营14479户,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11份,立案6宗。

(三)骑手资格条件、保险、诚信体系等制度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家上位法,未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资格、保险等制度作出相关规定,因此,我市也无法出台制定相关制度,待下一步法律法规完善后,市公安局将依法实施有关制度规定。

我市尚未建立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诚信体系。下一步,将积极研究协调,争取市人大常委会、市司法局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四)加大处罚力度

2021年3月,我市组织开展“奋战三百天、全力保畅安”广州市交通秩序大整治专项行动,制定并印发了有关工作方案,按照“宣传整治”“严查严管”“巩固提升”三个阶段,分步骤、有计划推进全市交通秩序大整治,重点整治“八大违法行为”(不文明驾驶,非机动车、行人,摩托车,涉酒,“飙车”,涉牌,货车、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占道施工),以治理十大交通秩序乱点、十大严管路段、十大事故多发路段、十大重点整治街镇为突破口,以点带线、以线带面,推动全市交通秩序的持续提升。

结合大整治行动,市大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组织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各区公安分局开展联合整治。一是每周开展2次全市统一行动,在全市重点区域通过设点和巡逻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查处非机动车通行、生产、销售、停放、营运等违法行为。二是在全市274个路口实施精细化管理提升行动,高峰时段设置101个岗位定人定岗定责,加强非机动车通行秩序管控力度。三是低峰时段在中心城区66个路口设置查车点,持续加强管控力度,确保重点路口全时段覆盖,同时,发挥“羊城铁骑”路面巡逻管控优势,严管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二、关于对快递和外卖行业实行联网监管,阻断随意违章小哥跳槽通道问题

根据市政府《关于我市交通治理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要求,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建立外卖行业管理机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同时,我市印发《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外卖骑手从业人员数据库,实施身份证管理,建立产业链条、管理链条的闭环机制,并尽快选定区域开展试点,通过“一人一箱一码”、记分制管理,将人员、车辆、企业进行绑定,将骑手交通违法、送餐安全等行为进行挂钩,达到一定分数后,在全产业链条禁止该骑手进入。目前,市市场监管局正会同有关部门及外卖行业协会研究落实有关工作。

三、关于成立电动自行车安全基金,提高电动自行车使用安全保障水平问题

由于法律没有成立电动自行车安全基金的相关规定,因此,目前推动此项工作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因此,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具有相应情形的,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目前,市公安局正在研究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财产损失险的管理措施,使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当事人能得到相应保障。

感谢您对我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公安局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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