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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23080号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23-05-12 16:07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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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映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电动车、共享单车有序停放的建议》(第20223080号)收悉。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单位分别进行研究办理,市公安局于4月25日与您通过电话、微信进行了沟通交流。现将涉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内容的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问题

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分原则及根据《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要求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影响市容环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目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是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日常交通管理工作中发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放行为,也会通过微信工作群通知企业自行清理,对于不落实清理工作的企业,在每季度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理。

二、关于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问题

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可以对电动自行车乱停放罚款20元,但目前电动自行车停放大多数都没有驾驶人在场,由于缺乏驾驶人信息,无法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罚。

目前,我市正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为《草案》),《草案》中第十六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严禁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上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通行,且当事人不在现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并告知当事人。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通行,且当事人不在现场的,由各区人民政府对现场予以清理,并告知当事人。前两款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代履行规定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草案》出台后,对于无驾驶人在场的电动自行车乱停放将可以进行处罚。

感谢您对我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公安局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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