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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关于政协十四届广州市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111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23-10-23 17:45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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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国戬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治理非机动车道路交通的提案》(第3111号)收悉。市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市公安局等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并于10月10日上门与您进行了座谈交流。经综合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针对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采取逐步严厉处罚问题

一直以来,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教育和整治相结合、劝导和严管相统一的方式,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整治打击,并会同市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重点对外卖行业涉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开展联合管理。一是不断固化市大整治办网格治理体系,将11个区、176个镇(街)实行责任到人、包干管理,整合公安、交通运输、城管、住建部门和志愿者力量,围绕重点违法和重点路段、区域,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控。二是定期组织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区政府开展摩电整治全市统一行动,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通行、停放、营运等环节进行综合治理。三是全面加强守点管控、巡逻管控及“小兵团”作战,营造高压严管氛围,不定期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闯红灯、逆行、无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今年以来共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90多万宗,同比上升20%。四是针对电动自行车非法加装改装上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今年共查处电动自行车各类加装、改装、拼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违法行为6000多宗。

针对委员提出的提高罚款数额的建议,一直以来,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都是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处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等相关规定,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涉及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取轻微违法免予处罚(口头警告教育)、一般违法首次警告(再次查获的依法处罚)、严重违法严查严处的管理措施。此外,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目前法律法规没有电动自行车实行驾驶许可的管理规定。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对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违法驾驶人采取“吊销骑行证”,但对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二、关于建立牌照黑名单制度,加强对牌照管理等问题

2021年11月,我市正式开展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管理工作,居民个人使用的电动自行车,核发白色号牌,外卖用途(网约配送)的电动自行车,核发蓝色号牌。截至目前,累计核发蓝色号牌6.3万辆。

为加强对外卖平台及骑手的管理,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已牵头建立外卖行业电动自行车联合管理工作专班,综合治理外卖行业涉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一是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督促平台完善绩效考核制度,优化平台派单机制和算法规则,降低骑手配送速度。目前,各外卖平台已落实派单“算法取中”要求,将“预估到达时间”调整为“预估到达时间段”。二是指导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从2022年8月份起试行交通违法骑手月度计分管理制度。2023年1月至6月已对11.2万人(次)骑手进行记分管理,并通告相关平台企业,由平台落实警示通告、强制培训、限制接单等分层管控的措施。三是工作专班对平台企业进行督导考核,定期采取抽查和现场核查等方式,督促平台全面落实被记分骑手的惩处措施。

三、关于充分走访、调研,考虑限行政策对民众影响问题

今年6月,市公安局就广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组织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民意。前期,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通过多种方式多次收集民意,组织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公交行业代表、外卖骑手、电动自行车行业代表6场社会各界座谈会,委托第三方开展民意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召开两次专家论证会。目前,市公安局正在全面整理各方意见诉求,综合各方意见,结合广州交通发展战略,立足广州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完善限行方案。

感谢您对我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公安局

                           202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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