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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雷某某不服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环城大队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1-02-10 09:4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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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穗公复决字[2020]A1120号

申请人:雷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环城大队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NO:440194160446877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给予其罚款200元的处罚和记3分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刹车出现故障,临时准备停在两边车道的中间临时停车线道里等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回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0年11月1日8时58分,申请人驾驶粤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广州市沙河立交放射线南侧广园中路上匝道处,跨越导流线变更车道,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被执勤民警发现并现场予以纠正。执勤民警依法告知申请人,其上述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后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NO:440194160446877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记3分。执勤民警随即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对行政处罚如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60日内向广州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关于申请人的复议理由,经被申请人复核:案涉道路标线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案发当时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向左变更车道时,跨越禁止跨越的导流线,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申请人复议提出刹车出现故障,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此申请人复议提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日8时58分,申请人驾驶粤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广州市沙河立交放射线南侧广园中路上匝道处,跨越禁止跨越的导流线变更车道,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执勤民警的执勤经过、执法记录仪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道路交通管理行政机关,负有对管辖区域内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维护、管理的法定职责。根据相关证据显示,案涉道路标线完整、清晰、明显,案发当时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向左变更车行道期间,跨越了禁止跨越的导流线,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申请人复议提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对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记3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环城大队作出的NO:440194160446877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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