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穗公复终止字[2020]A1138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越秀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NO:440105160633548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给予其罚款100元的处罚和记2分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