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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不服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沙大队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1-02-20 09:22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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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穗公南复决字〔2021〕02号

  一、申请人:王某

  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以下简称南沙交警大队)

  三、申请事项与受理

  申请人不服南沙交警大队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的编号为穗公(交)行罚决字[2020]440115-2000574156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我局已依法受理,审查完毕。

  四、申请人复议意见

  2020年5月5日22时许,申请人王某驾驶号牌为粤××××挂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到南沙区257省道下行22公里205米路段(市南路)时因涉嫌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南沙交警大队依法扣留了该机动车及涉嫌伪造的号牌一副。

  2020年11月15日,南沙交警大队对王某伪造机动车号牌行为作出了编号为穗公(交)行罚决字[2020]4401152000574156的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王某认为,应撤销处罚。理由有:剥夺了当事人救济途径、合法权利,没有通知听证,超期办案程序违法。

  五、被申请人答复

  1.基本情况:

  2020年5月5日22时12分许,王某驾驶粤××××挂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南沙区257省道下行22公里205米路段,实施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我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王某不服该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2.事实证据:

  (1)号牌鉴定结果

  我大队于2020年5月8日将粤××××挂的号牌委托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进行号牌鉴定,2020年5月13日鉴定结果挂车号牌(号牌号码:粤××××挂)是假号牌。鉴定结果证实号牌为伪造。

  (2)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年11月20日我队作出的穗公(交)行罚决字[2020]440115200057415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违法行为、条款、救济途径等。王某本人签名确认。

  (3)拘留证

  2020年11月15日南沙公安分局出具的拘留证,证实王某因实施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被南沙公安分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3.针对王某所提出的问题答复

  (1)剥夺合法权利,与救济途径,违反行政处罚法,没有通知听证。

  2020年11月20日我大队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明确告知事实经过违法行为,处罚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是否听证等,该书证可以证实且王某本人签字确认无误。

  (2)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依法要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

  没有相应法律规定道路交通违法案件在六十日内需作出处罚。

  综上所述,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南沙交警大队对申请人处以罚款5000元,南沙区公安分局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对王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恰当。请求予以维持。

  六、主要证据

  (一)穗公(交)行罚决字[2020]4401152000574156《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被申请人将处罚内容、法律依据及救济途径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签名确认。

  (二)《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4401153600749215),证实南沙交警大队依法扣留涉案机动车。

  (二)鉴定意见。证实申请人使用的、被南沙交警大队查获的粤××××挂号牌是伪造的。

  (三)2020年11月20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实对申请人作处罚前告知,并告知听证,申请人确认后签名捺印。

  (四)执勤经过、到案经过,证实南沙交警大队发现、查处申请人违法行为。

  七、复议机关审查情况

  2020年5月5日22时12分许,王某驾驶粤××××挂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南沙区257省道下行22公里205米路段,实施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南沙交警大队查获,扣留该机动车。经鉴定,王某使用的粤××××挂号牌为伪造。2020年11月15日,南沙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王某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收缴伪造号牌一副的处罚,处罚决定书为:穗公南综行罚决定[2020]01285号《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11月20日,南沙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王某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书为:穗公(交)行罚决字[2020]4401152000574156《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另外,南沙交警大队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4401153600749215)扣留涉案机动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核查、发还手续依法办理。

  南沙交警大队在处较大数额罚款前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履行了听证告知义务。

  南沙交警大队对申请人违法行为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维持穗公(交)行罚决字[2020]4401152000574156《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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