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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曾某不服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白云一大队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1-03-04 11:3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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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穗公复决字[2020]A1281号

申请人:曾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NO:440107151320936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给予其罚款200元的处罚不服,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非法停车场收费停车,仅拍其一台车,其家庭经济困难,手机没电没有及时移车。故此对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免予处罚(详见《行政复议申请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0年10月8日12时32分,涉案XX号小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广州市白云区白云五线违反规定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有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该行为被现场执勤民警拍摄取证。申请人(驾驶人)2020年12月23日到广州市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点接受处理,经办民警根据相关证据认定该宗交通违法事实,依法告知申请人,其上述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后认为不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NO:440107151320936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经办民警随即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对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60日内向广州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关于申请人的复议理由,经被申请人复核:申请人车辆停放道路的位置为公交车专用停车站,且驾驶人不在现场,该路段有禁止停车的禁令标志指示牌,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其复议提出的理由不成立。故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8日12时32分,申请人驾驶湘XX号小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广州市白云区白云五线路段的公交车站停放车辆后离开,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经办民警的执勤经过、交通违法行为图片、路段现场照片及禁令标志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道路交通管理行政机关,负有对管辖区域内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维护、管理的法定职责。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得离车。根据相关证据显示,申请人车辆停放的位置没有施划停车泊位标线,属于违反规定停放且当时驾驶人不在现场,其违法停车的事实清楚,故申请人复议提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项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NO:440107151320936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1年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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