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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尹某某不服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1-03-04 11:3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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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穗公复决字[2020]A1286号

申请人:尹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NO:440193160681284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给予其罚款200元的处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老人睡觉自己解开了,司机不知情,请求给口头警告。故此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0年12月23日13时09分,申请人驾驶苏XX号小型轿车,在广州环城高速外侧进沈海高速广州支线南侧匝道,实施机动车驾驶人在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该行为被执勤民警发现并现场予以纠正。执勤民警依法告知申请人,其上述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后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NO:440193160681284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执勤民警随即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对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60日内向广州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关于申请人的复议理由,经被申请人复核:根据民警执勤经过及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驾驶人在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经查,执勤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车后排乘客没有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后,就已经指出其违法事实,申请人对此事实没有否认。申请人反映驾车上路行驶前已提醒后排乘客系好安全带的情况没有提供相关佐证, 无法证实,故此其复议提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3日13时09分,申请人驾驶苏XX号小型轿车,在广州环城高速外侧进沈海高速广州支线南侧匝道,实施机动车驾驶人在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现场民警的执勤经过、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道路交通管理行政机关,负有对管辖区域内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维护、管理的法定职责。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得在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根据相关证据显示,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驾驶人在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申请人复议提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对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作出的NO:440193160681284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1年2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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