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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某不服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环城大队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1-03-04 11:38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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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穗公复决字[2020]A1288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环城大队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NO:4401941604567037号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给予其罚款150元的处罚和记6分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小车夹于几辆货车中间,出于安全考虑,只得加速超过,让自己摆脱危险,且亦未超过100km/h。故此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0年12月15日10时19分,申请人驾驶粤XX号小型轿车行经大广高速西侧3424公里452米(白云区)时,实施了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该宗交通违法行为被移动测速设备记录,现场执勤民警及时发现并在收费站处予以纠正。执勤民警依法告知申请人,其上述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项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NO:4401941604567037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罚款150元的处罚,记6分。经办民警随即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对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60日内向广州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关于申请人的复议理由,经被申请人复核:大广高速K3424处最高行驶时速为80km/h,并设置了限速标志。案发当天,被申请人在大广高速组织移动测速整治,在K3424+300米设置了移动机动车激光测速仪,在测速点上游位置设置了前方测速告示牌,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测速使用的设备为广州恒宇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机动车激光测速仪(型号:PERM-L3),该设备于2020年7月15日由华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强制检定,检定结果为合格,有效期为壹年,检定证书编号:NSC202000969。根据当天机动车激光测速仪固定的证据,申请人驾驶的号牌为粤XX的小型轿车在途经测速点K3424+300米时行驶速度为98km/h,超过规定时速22%,实施了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故此申请人复议提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5日10时19分,申请人驾驶粤XX号小型轿车行经大广高速西侧3424公里452米(白云区)时,实施了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执法记录仪视频及截图、交通违法行为照片、《强制检定证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有对管辖区域内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管理的法定职责。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根据相关证据显示,案涉路段限定时速为80km/h,申请人驾驶机动车通过涉案地点的时速为98km/h,超速百分比为22%,实施了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其复议主张的情况缺乏法律依据,故对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罚款150元的处罚,记6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环城大队作出的NO:4401941604567037号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1年2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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