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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某某不服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环城大队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1-03-04 11:3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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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穗公复决字[2020]A1294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环城大队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NO:440194160459358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给予其罚款200元的处罚与记3分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下高速前没有看到任何关于禁止货车通行的标志。故此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0年12月24日9时19分,申请人驾驶浙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途经大广高速西侧下高速东湖北收费站,违反了货车限行规定,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该行为被执勤民警发现并现场予以纠正。执勤民警依法告知申请人,其上述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后认为不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NO:440194160459358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记3分。经办民警随即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对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60日内向广州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关于申请人的复议理由,经被申请人复核:根据《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机场高速公路限制货车通行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20〕4号)的规定,机场高速公路(全段)、大广高速公路(花山北立交至蚌湖立交路段,不含互通立交),每日7时至22时禁止核定载重量5吨(含5吨)以上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准牵引总质量为5吨以上(含5吨)的牵引车通行,并在大广高速限制货车通行路段的入口都设置有货车限行禁令标志,同时在其他高速公路转大广高速可以绕行、掉头的位置均设立有机场高速货车限行相关内容的告示牌。申请人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准牵引总质量40吨,于9时16分驶出东湖北收费站,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其复议提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故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4日9时19分,申请人驾驶浙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途经大广高速西侧下高速东湖北收费站,违反了货车限行规定,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现场民警的执勤经过、执法记录仪视频、《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机场高速公路限制货车通行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20〕4号)、禁令标志图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有对管辖区域内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管理的法定职责。根据相关证据显示,案涉路段为货车限行区域,每日7时至22时禁止核定载重量5吨(含5吨)以上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准牵引总质量为5吨以上(含5吨)的牵引车通行,且在进入该范围前的各路段均设置有禁止载货汽车驶入的禁令标志。申请人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禁止通行的时间段内进入该货车限行路段,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其复议提出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故对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记3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环城大队作出的NO:440194160459358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1年2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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