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穗公花复终止字〔2021〕第003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以下简称花都大队);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花路10号(芙蓉春晓旁)。
主要负责人:曾振浩 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黄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花都大队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的44012136017921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021年1月15日以书面形式向我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行政强制措施。我分局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