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穗公南复决字〔2021〕06号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江某
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以下简称南沙交警大队)
三、申请事项与受理
申请人不服南沙交警大队于2021年2月8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5-1451649210),于当日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我局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完毕。
四、申请人复议意见
申请人申请复议陈述:2021年1月29日上午13时20分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粤××××的轻型封闭式货车,在南沙区海澜路临时停车送货,当他把货搬给顾客后返回取车,发现交警在对他的车拍照,申请人说话,交警没有听到,当申请人到交警面前说的时候,交警已经上传照片,交警说改不了(拍照取证信息)。所以申请人申请复议,请求公安机关撤销处罚。
五、被申请人答复
2021年01月29日13时29分许,江某在南沙区海澜路实施机动车(机动车牌号:粤××××;车辆类型:轻型封闭式货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依法取证。2021年02月08日,我队作出NO:440115145164921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江某不服该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
根据现场取证照片显示,2021年01月29日13时29分许,粤××××轻型封闭式货车停放在南沙区海澜路路段机动车道内,车内无驾驶员,驾驶人不在现场,车辆停放位置,妨碍其它车辆通行。
申请人江某在道路上违法停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南沙交警大队作出对江某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处罚决定。
六、主要证据
(一)《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51451649210)。证实了被申请人将处罚内容、法律依据及救济途径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承认本人驾车并签名确认。
(二)现场取证照片二张显示:2021年01月29日13时29分许,粤××××号轻型封闭式货车停放在南沙区海澜路,车内无驾驶员,车身驾驶座前玻璃窗已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
七、复议机关审查情况
2021年01月29日13时29分许,江某把粤××××号轻型封闭式货车停放在南沙区海澜路。交通民警执法时,车内无驾驶员,驾驶人不在现场,车身驾驶座前玻璃窗已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南沙交警大队对申请人违法行为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维持《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51451649210)。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