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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某不服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沙大队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1-03-26 10:28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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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穗公南复决字〔2021〕07号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黄某

  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以下简称南沙交警大队)

  三、申请事项与受理

  申请人不服南沙交警大队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40115-3600979133),于2021年2月19日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我局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核完毕。

  四、申请人复议意见

  2021年02月18日17时50分许,黄某驾驶电动二轮车途经南沙区进港大道与金隆路交界处,被交警扣车,交警认为该车是超标电动车,申请人认为该车不超标,交警的认定无依据,扣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应撤销,认为交警态度恶劣,已拍照警号要求公安机关接受投诉处理。黄某驾驶证准驾车型C1。

  五、被申请人复议意见

  2021年02月18日17时50分许,黄某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在南沙区358省道(进港大道)上行128公里132米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南沙交警大队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车辆。

  黄某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4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扣留黄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处罚决定。

  六、主要证据

  (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40115-3600979133)证实了被申请人将处罚内容、法律依据及救济途径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承认本人驾车并签名确认。

  (二)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黄某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交通民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道路交通违法车辆属性检验报告》:2021年2月24日,广东安盈汽车保险事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粤安车技检[2021]N2102183609号《道路交通违法车辆属性检验报告》,报告书中指出:“经检验,1、该车额定电压为60V,(标准为小于或等于48V);2、该车无脚踏装置,无法实现脚踏骑行功能,(标准为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根据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3.6.2.1款对两轮轻便摩托车的定义,故该车为两轮轻便摩托车。检验结论:无号牌(车架号码:01066)爱玛牌电动车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七、复议机关审查情况

  经审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40115-3600979133)、《道路交通违法车辆属性检验报告》、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2021年02月18日17时50分许,黄某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扣留黄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申请人投诉称不满意交通民警态度,另由我局相关职能部门接受来访登记。

  南沙交警大队对申请人违法行为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维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401153600979133)。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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