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穗公南复终止字﹝2021﹞013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南沙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1151505751685、4401151505751674、4401151505751663、4401151505751652)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我局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 一 款第 一 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