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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骆某不服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白云一大队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1-05-10 16:06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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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穗公复决字[2021]A0271号

申请人:骆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的NO:440107160352230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给予其罚款100元的处罚与记3分不服,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已经停车让行,车辆处于停止状态,是对方车辆缓速撞到其车辆。故此对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处罚,并重新判定事故责任(详见《行政复议申请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1月19日19时03分,在广州市白云大道北进永康南路南165米处发生一起两车轻微碰撞的交通事故,被申请人民警接报后到达现场处理。经调查,申请人驾驶粤XX号小型轿车转弯行驶时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以致发生碰撞,实施了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交通违法行为。执勤民警依法告知申请人,其上述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后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NO:440107160352230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记3分。经办民警随即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对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60日内向广州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关于申请人的复议理由,经被申请人复核:根据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及事故现场照片显示,现场民警经过查验和询问事故双方后,对事故进行了认定,经查,申请人驾驶小型轿车在右转弯时与直行的粤XX小型轿车发生轻微碰撞,申请人车辆右侧前轮位置和粤XX小型轿车左前部位置发生碰撞造成损坏,根据车辆损毁位置和对双方的询问情况,认定申请人实施了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交通违法行为。故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9日19时03分,申请人驾驶粤XX号小型轿车在广州市白云大道北进永康南路南165米处行驶时,因右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事故对方粤XX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实施了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交通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现场民警的执勤经过、执法记录仪视频、警情单、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有对管辖区域内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定职责。根据相关证据证据,证实申请人实施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申请人复议提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记3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2021年1月19日作出的NO:440107160352230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1年4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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