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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03-02 20:01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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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原文件: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包容审慎监管水平,严格规范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穗府办〔2022〕7号)等文件要求,市公安局制定了《广州市公安局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制定文件的目的和必要性是什么?

  (一)目的

  为进一步提升包容审慎监管水平,充分体现包容审慎监管的执法理念,更好推动营商环境优化,严格规范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行为。

  (二)必要性

  根据《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要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制定公布本主体减免责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部署制定了《通知》,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外公布。

  二、制定文件的法律政策依据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广州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公安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注册船舶的所有人不办理船舶户口登记、不申领户牌、不办理户口申报的,责令船舶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二)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申报船舶户口的,责令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使用人补办手续,给予警告,并处一百元罚款;(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无名号、无证书、无港籍船舶的,予以没收船舶,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二倍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不按规定申领有关证件或者不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五)违反第十七条规定,雇用单位或者雇主不为所雇佣的流动人员办理暂住证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五百元罚款;(六)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办旅馆业未经公安部门审核同意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罚款。开办娱乐业未经公安部门审核同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七)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未领取《特种物业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业或者利用船舶在水上设置废旧金属流动收购点的,没收收购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水上从事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八)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举办单位组织水上群众性活动,未采取相应的治安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不加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处以五十元(不含本数)以上罚款的,由区以上公安机关裁决。

  (三)《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不具备相应资质承接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设计、施工和维护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四)《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而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文件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于广州港籍和在本市申领户牌的船舶离开本市水域不申报船舶户口,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是对于非广州港籍船舶进入本市水域停泊不申报船舶户口,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三是对于个人在水上从事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活动,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四是对于不具备相应资质承接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设计、施工和维护业务的,技防从业单位虽与建设单位签订技防合同,但未实际履行(未从事该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工作)并及时解约,对相关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和社会治安防控工作未造成实际影响,能够采取积极措施解决相应经济纠纷隐患的,不予行政处罚。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2.0).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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