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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2024年第003号)

时间:2024-07-17 11:06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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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对逾期未处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经现场、邮寄等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

违法行为人姓名

驾驶证档案编号/身份证号

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记分

分值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时间

处罚决定机关

处罚

决定书编号

冼有财

440130059828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行驶

对其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提示:两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2024年05月24日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穗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4401002000772091号

李蒙璋

440132014858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

对其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对其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分;对其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分;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合并处罚款14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提示:两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十九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

2024年05月24日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穗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4401002000772440号

金伟

440170376739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行驶

对其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提示:两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2024年05月24日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穗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4401002000772080号

莫国辉

440130354414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行驶

对其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提示:两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2024年05月24日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穗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4401002000772350号

袁希柳

440130545037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行驶

对其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提示:两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2024年05月24日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穗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4401002000772123号

周春阳

432800421237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上道路行驶

对其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提示:两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2024年05月24日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穗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4401002000772167号

李锦奇

440130342184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对其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对其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分;拟对其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合并处罚款32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提示:两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

2024年05月24日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穗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4401002000772257号

        被处罚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到办案单位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并领取。

        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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