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经广东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批复同意,我办现就优化部分技防审批业务申请材料通知如下:
一、申请办理《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以下简称“技防资格证”)业务,免提交“营业执照”和“劳动合同”。
二、申请办理技防资格证业务,提交以下材料之一的,可视为已提交“房产证明”:
(一)租赁备案证明
提交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租赁备案证明。
(二)场地使用证明
1.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区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园区,或者位于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范围内的,可提交园区管委会(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2.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广东自贸区南沙新区片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含中新广州知识城、国际生物岛)、天河中央商务区内的,可提交相应管理机构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3.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其他未取得房屋房产证明场所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村(居)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三、申请办理技防系统竣工验收业务,免提交“已核准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申报表》”。
四、申请办理技防企业出省推荐函业务,免提交“《技防资格证》”。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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