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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007483172Q/2021-00615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1-10-31
名称: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
文号: 穗公交规字〔2021〕2号 发布日期: 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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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11-02  浏览次数:-

穗公交规字〔20212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登记取得号牌和行驶证。

二、电动自行车登记按以下情况分类办理:

(一)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并获得CCC认证的居民个人自用电动自行车,凭有效材料登记核发白底黑字正式号牌和行驶证。

(二)“新国标”实施前在用的,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简称“旧国标”)或符合“新国标”但未获得CCC认证的居民个人自用电动自行车,应当在2022930日前办理过渡期登记,凭有效材料登记核发黄底黑字过渡期号牌和行驶证,号牌有效期至20231130日止。

(三)符合“新国标”并获得CCC认证的网约配送电动自行车,凭有效材料登记核发蓝底白字正式号牌和行驶证,并按网约配送的用途使用。

三、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四、根据广东省非机动车牌证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每辆收取牌证费30/套。

五、本通告自20211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103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