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发动群众举报非法出入境活动,严防非法入境人员引发疫情输入和传播风险,有效打击违反出入境行为,我局拟定《广州市公安局举报违反出入境管理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广州市公安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2年8月8日至2022年8月22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一)书面信函: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55号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五大队;邮政编码510000。
(二)联系电话:83115878,联系人:江警官。
为确保所提意见详细、有效,请提供意见的市民留下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公安局举报违反出入境管理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公安局
2022年8月8日
附件
广州市公安局举报违反出入境管理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广泛发动群众举报非法出入境活动,严防非法入境人员引发疫情输入和传播风险,有效打击违反出入境行为,维护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出入境管理正常秩序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以下违反出入境管理行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一)非法出境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人员:
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人员。
非法居留人员: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超过临时入境手续规定的期限停留的,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的,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的,有其他非法居留的情形的外国人。
非法就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超出工作许可限定的地域工作的、不在工作许可限定的单位工作、以及超出勤工助学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
(二)介绍、聘用非法就业人员的;
(三)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人员的;
(四)偷越(国)边境的;
(五)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六)骗取出境证件的;
(七)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
(八)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举报违反出入境管理行为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举报人获得举报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
(二)举报事项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
(三)举报事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
(四)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举报人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每举报1名非法出境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人员,经查证属实,奖励300元人民币;一案中举报多名非法出境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人员的,按照实际查处人数每人300元人民币累计奖金,同一案件最多不超过10000元。
(二)每举报1家工厂、企业、机构介绍、聘用非法就业人员案件线索的,经查证属实,奖励5000元,循线每查处1名非法出境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人员,另奖励300元;以上奖励每起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三)每举报1起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人员案件线索的,经查证属实,奖励5000元,循线每查处1名非法出境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人员,另奖励300元;以上奖励每起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四)每举报1起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骗取出境证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售出入境证件以及偷越国(边)境等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线索的,经查证属实,奖励5000元,循线每查处1名非法出境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人员,另奖励300元;以上奖励每起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五)实行首报奖励和一案一奖制度。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分别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以时间先后为序,奖励最早举报人;多人共同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上述多种违法行为的,按奖励金最高的一项奖励。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负有追究违法犯罪职责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举报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三)共同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违法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或者提供犯罪线索的;
(四)举报内容已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
(一)使用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金盾网、手机短信或信函等方式举报。
(二)直接到公安机关举报。
(三)其他合法方式举报。
第七条 对上述举报,各级公安机关应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根据案件性质转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查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查证属实并对违法犯罪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后,经核实,向举报人发布奖励通知,并支付奖金。举报人向省、市两级公安机关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省级公安机关已进行奖励的,市级公安机关不再另行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直接向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领取奖励金或者向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提供举报人接受奖金的本人账户。逾期不领取或不提供本人账户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直接向公安机关领取奖励金时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举报人以账户方式领取奖励金时,需通过远程方式向公安机关提供个人有效身份信息的验证。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举报人信息泄露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举报人应如实反映违反出入境法律法规行为的线索,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敲诈勒索、谎报警情等行为的,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2021年发布的《广州市公安局举报“三非”外国人奖励办法》(穗公规字〔20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