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公安局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07 18:42

    为进一步提升包容审慎监管水平,严格规范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我局编制了《广州市公安局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于12月7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等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电话:020-83227914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起义路200号广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邮政编码:510036

    电子邮箱:gzgaxzfy@163.com

    为进一步了解市民的意见和建议,请提供意见的市民留下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广州市公安局

2022年11月7日


附件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升包容审慎监管水平,严格规范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穗府办〔2022〕7号)等文件要求,市局制定了《广州市公安局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现予印发。

    清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


广州市公安局

2022年11月 日


广州市公安局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

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

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注册船舶的所有人不办理船舶户口登记、不申领户牌、不办理户口申报的,责令船舶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二)不申报船舶户口的;(三)使用无名号、无证书、无港籍船舶的;(四)开办旅馆业未经公安系统审核同意的;(五)利用船舶在水上设置废旧金属流动收购点的;个人在水上从事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活动的。(六)举办单位组织水上群众性活动,未采取相应的治安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不加改正的。

440206779000

《广州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广州港籍和在本市申领户牌的船舶离开本市水域不申报船舶户口,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警示告诫


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注册船舶的所有人不办理船舶户口登记、不申领户牌、不办理户口申报的,责令船舶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二)不申报船舶户口的;(三)使用无名号、无证书、无港籍船舶的;(四)开办旅馆业未经公安系统审核同意的;(五)利用船舶在水上设置废旧金属流动收购点的;个人在水上从事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活动的。(六)举办单位组织水上群众性活动,未采取相应的治安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不加改正的。

440206779000

《广州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非广州港籍船舶进入本市水域停泊不申报船舶户口,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警示告诫


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注册船舶的所有人不办理船舶户口登记、不申领户牌、不办理户口申报的,责令船舶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二)不申报船舶户口的;(三)使用无名号、无证书、无港籍船舶的;(四)开办旅馆业未经公安系统审核同意的;(五)利用船舶在水上设置废旧金属流动收购点的;个人在水上从事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活动的。(六)举办单位组织水上群众性活动,未采取相应的治安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不加改正的。

440206779000

《广州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个人从事水上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活动,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警示告诫


4

不具备相应资质承接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设计、施工和维护业务的

440206776000

《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技防从业单位虽与建设单位签订技防合同,但未实际履行(未从事该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工作)并及时解约,对相关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和社会治安防控工作未造成实际影响,能够采取积极措施解决相应经济纠纷隐患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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