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入户(户口市外迁入)申办须知
一、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收养家庭,准予被收养人迁入本市户籍:
(一)收养人有本市户籍;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
(三)被收养人为未成年人。
二、需审核的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16周岁以下的被收养人免予审核);
(二)居民户口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
(四)不动产权证书(①迁入家庭户:审核入户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宅基地证;②迁入单位产权供其居住的房屋:审核入户地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单位分房证明;③迁入公租房:审核房屋管理单位有效期内的租赁凭证)。属迁入集体户:审核集体户管理部门出具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及入户意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管理部门公章,仅限于迁入单位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迁入公共集体户的无需审核)。
三、注意事项
(一)符合申办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预约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通过①广州市公安局网站http://gaj.gz.gov.cn/;②广州公安微信服务号或广州微警务微信小程序;③“粤省事”APP或微信小程序;④“穗好办”APP,选择户政栏目中的“市外迁入—收养小孩”事项)。通过网上预约,可选择本市公安机关任一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办理点提交申请。入户时持《受理回执》、迁入地的家庭户居民户口簿(户口一站式迁移的还需提供迁出地的居民户口簿,非一站式迁移的则提供《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通过网上预约(操作同上,选择“入户登记”事项),可选择本市公安机关任一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办理点办理入户登记。
(二)户口申办和迁移应由收养人办理。办理前请在“粤省事”确认以上审核材料是否具备可正确调取的电子证照,无电子证照的需提供相应材料原件验核。经核准,入户登记时需对居民户口簿原件进行缴销及登记。
(三)申办条件之外的其他情形,应到拟入户地户政业务办理点窗口咨询,由窗口工作人员解答指引。
咨询电话:12345 投诉电话:12345
(2025年7月印制)
收养入户(户口市外迁入)现场申办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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