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警民互动 > 答问知识库 > 户口业务

手机版
扫一扫·打开手机版
回到顶部

恢复户口申办

时间:2022-01-06 17:1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字体:

  一、申办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本市户籍人员(不含学校学生户口),准予恢复本市户籍:

  1.参军复退回本市;

  2.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院校结束学业(毕业、肄业、退学、休学)回本市;

  3.刑满释放本市;

  4.持户籍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

  5.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注销户籍后又重新出现。

  二、需审核的材料

  1.属申办条件情形1的,退伍证(或复员证)

  2.属申办条件情形2的,毕业证书(或结束学业的证明)、户口迁移证(一站式迁移免予审核)。

  3.属申办条件情形3的,刑满释放的有关证明

  4.属申办条件情形4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不愿意承诺或者无法承诺且非一站式迁移的,审核原本市签发的户口迁移证)

  5.属申办条件情形5的,法院宣告

  此外:属入个人房产地址的,还需提供产权人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宅基地证),如该地址有户口的,还需提供入户地的居民户口簿。属单位、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还需审核管理部门的入户同意书、入户地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管理部门公章);入公共集体户的无需提供

  三、注意事项

  1.符合申办条件的人员现场办理需通过网上预约(可选择扫描右下角二维码进入“恢复户口”事项,或可通过①广州金盾网https://gaj.gz.gov.cn/;②广州公安微信公众号进入)后,向原本市户籍注销(迁出)地所在的公安机关办理。

  2.恢复户口申办应申请人(未成年的由监护人)到公安机关办理,办理前请在“粤省事”确认以上审核材料是否具备可调取的电子证照,无电子证照的需提供相应材料原件验核。经核准,入户登记时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进行登记。

  3.申办条件之外的其他情形,应到所在户籍办理窗口咨询,由窗口工作人员解答指引。

  咨询电话:12345  投诉电话:12345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