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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户口办理须知

时间:2023-07-04 09:55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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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人员因死亡、服兵役、出国(境)定居等原因需注销户口的。

  二、需审核的材料

  (一)死亡:①死者居民户口簿、②死者居民身份证、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法院宣告死亡法律文书、④申报人的身份证件。

  (二)服兵役:①居民户口簿、②居民身份证、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审核《公民应征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的《录取通知书》。

  (三)出国(境)在国(境)外定居:①居民户口簿、②居民身份证、③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或《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定居批准通知书》。

  三、注意事项

  (一)公民因死亡需注销户口的,可到本市公安机关任一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办理点免预约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或网上办理(通过①广州金盾网https://gaj.gz.gov.cn/;②广州公安微信公众号或广州微警务微信小程序;③“粤省事”APP或微信小程序;④“穗好办”APP,选择户政栏目中的“注销户口”所对应的事项)。

  (二)公民因出国(境)在国(境)外定居需注销户口的,可以通过预约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操作同上,选择“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事项)。现场办理通过网上预约,可选择到本市公安机关任一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办理点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三)自2021年8月1日起,新兵入伍、公民考取军校入学,以及直接招收和定向培养士官入伍时不再注销户籍,但直接选择招录和特招地方人员担任军官的仍暂注销户籍。公民因服兵役需注销户口的,通过预约现场办理(操作同上,选择“参军服役注销户口”事项),可选择到本市公安机关任一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办理点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四)属于事实死亡多年等应销未销户籍人员补办注销户口的,不能提供死亡等注销户口证明的,应向户籍所在地户政业务办理点申办,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后补办注销户口手续。

  (五)户口注销手续应由申请人(死亡注销的由代办人,未成年的由监护人)办理。办理前请在“粤省事”确认以上审核材料是否具备可调取的电子证照,无电子证照的需提供相应材料原件验核。经核准,注销登记时需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进行缴销及登记;死亡注销的,还需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件进行登记。

  (六)申办条件之外的其他情形,应到所在户籍地户政业务办理点窗口咨询,由窗口工作人员解答指引。

  咨询电话:12345  投诉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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