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企业、团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根据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4月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第十条第二款:占道、挖掘许可事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交通组织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交通安全审核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根据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申请表; (七)交通影响评估报告(开设永久机动车路口或出入口的); |
(一)网上申办流程 1、申请单位在互联网上登陆账号; 2、在业务须知界面阅读《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审核须知》并同意; 3、在建设单位界面填写单位和负责人信息; 4、在施工单位界面填写单位和负责人信息; 5、在路段界面选择挖掘类别和起止时间,填写挖掘路段。 6、在道路面积界面分类填写占用长度和宽度; 7、在申请人界面填写申请人员信息; 8、在确认提交界面获取手机短信验证码并输入; 9、在完成提交页面保存填写的信息,生成并下载《审批表》,打印审批表。 (二)窗口办理、现场勘查流程 1、申请人持网上打印的《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表》,携带上述所需材料前往临时占用(开挖)路段所属的辖区大队办理审批手续。 2、分类分级按辖区大队民警指引开展后续审批流程。 (三)办结流程 1、经道路交通安全审核同意施工的,由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或辖区大队在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申请表上签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2、申请人持交警意见向市政管理部门提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各区交警大队对外窗口 |
市公安局:110;交警支队:83118464 |
周一至周五:9:0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20个工作日内签注交通安全审核意见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