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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192310号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19-05-09 07:44 来源:广州市公安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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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子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办理农村户籍人口入户、分户的建议》(第20192310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上门与您进行了座谈交流。综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办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的规定,以及《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四项第1目“一般住家户应以家庭为单位立户。如果一家分居数处不在一起生活的,应分别立户;有的家庭虽分居数处,但在一起生活并居住在同一民警责任区或同一合作社的,也可以立为一户……”的规定,明确办理分户的条件为:家庭成员年满18周岁,因住所独立或缔结婚姻组成家庭导致家庭成员分居数处不在一起生活。同时,省公安厅也明文规定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原则上不予分户。非住宅用房和非合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因此,办理分户应当提供所有权、使用权分割后的合法房产证明。

此外,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1号,下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建设住宅的村民符合4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一户”:1.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户的为一户;2.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3.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4.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对于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具备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村委提出个人住宅建设申请,经村内公示、镇街受理、现场实勘、区国土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后,由镇街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综上所述,户籍管理所指的“户”与《办法》所指的“户”非同一概念,我市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办理分户的要求,符合上级公安机关分户条件的规定。

感谢您对广州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关心与支持。

                                     广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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