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敏芳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落实出台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建议》(第20192084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与你们进行了沟通交流。综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供销总社、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办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 关于从源头抓起,保证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问题
2017年9月1日,我市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为电动自行车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其中,第十八条“本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以及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摩托车,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市禁止销售无合法来源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作出了规定。2019年4月15日,准备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对电动车时速、整车质量等也予以明确。
二、关于明确各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和罚款数目问题
一直以来,我局交警支队十分重视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逆行、闯红灯等重点交通违法管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等法律法规查处各项违法违规行为,并结合我市“五类车”综合治理工作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加强对自行车的管理。据统计,2018年,我局交警支队共组织全市统一行动33次,查扣“五类车”50.58万辆,行政拘留违法人员3839人,刑事拘留28人,查处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106.74万宗,查处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39.33万宗。
关于明确罚款数目及加重处罚的意见,我局交警支队认为,提高罚款金额受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广州市无法单独实施。
三、关于牌照管理和年审问题
我局交警支队认为,一是为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配发牌照管理和年审等建议缺乏法律依据,无法实施;二是《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目前,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域为广州市所有行政区域,因此,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属于违法行为。
四、关于废旧蓄电池回收和处理问题
近年来,市供销总社积极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宣传进社区、进乡村、进单位、进学校。依托“92回收”APP、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城市服务号等线上平台推送宣传教育知识,有效提升了广大市民参与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市民环保意识也日益增强。
下一步,市供销总社将配合市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依托全市供销合作社线上线下两大阵地,大力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特别是废旧电池(蓄电池)等有害垃圾处理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市民做好废旧电池(蓄电池)分类投放和回收利用工作。同时,鼓励有关回收企业探索回收和处置的方式方法,努力提升社有企业后端处理能力,为广大市民服务,为保护环境出力。
感谢你们对广州市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关心与支持。
广州市公安局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