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水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贯彻落实保障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权的建议》(第20172190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与您进行了沟通交流。综合市司法局、市检察院协办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依法依规保障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权
我局赞同黄建水等代表的建议,依法依规保障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信权。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国家安全局、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我市两院三局《规定》)均明确要求保障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信权利。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及其看守所均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我市两院三局《规定》,不存在阻碍、拖延或无故扣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互通信件的情况。
二、会见时直接交换书面材料的行为不同于法律法规规定的通信权
我市两院三局《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律师通信。看守所应当向律师提供该看守所的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互通的信件,应当在10日内传递。”同时,该《规定》第十六条也明确要求:“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递信件、钱物及其他违反看守所规定的物品。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物品或者提供使用通讯工具的,看守所可以收缴传递物品、暂扣通讯工具。”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时当面直接交换书面材料不同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信,看守所看管人员按规定及时制止或收缴有关物品,并非阻碍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通信权。
三、依法检查通信信件是看守所的职责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我市两院三局《规定》第二十条也规定:“看守所应当对信件进行安全检查。经审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信件,应当暂扣或者在10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依据上述规定,我市各看守所对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通信信件进行检查很有必要,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随着我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各项规章制度的出台和落实,律师执业环境不断优化,会见难等问题得到明显的改善。我市将通过联席会议、规章修订等平台和途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采取措施,细化工作机制并加大贯彻落实力度,力争将我市两院三局《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今后,我局预审监管部门将依法加强队伍管理,督促各看守所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处理信件,并进一步建章立制,积极配合律师开展工作。
感谢你们对广州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关心与支持。
广州市公安局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