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雪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移动充电车发放通行证 保障新能源公交车辆顺利推广应用的建议》(第20182288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与您进行了沟通交流。综合市公交集团、市交委会办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推广应用新能源车辆是解决我国能源和环境问题的重要举措,我局交警支队支持并将积极配合此项工作。我市新能源公交车辆已逐步投入使用,应急移动充电车能保障电动公交车在紧急情况下的充电需求,是电动公交车正常运营的基本保障之一。经综合研究和评估,我局交警支队拟对应急移动充电车实施备案管理,允许其不受禁行时间、范围限制。
为保障应急移动充电车有效使用的同时减少对交通的影响,我局交警支队建议:一是行业主管部门应统一管理,科学统筹布局,资源共享,避免企业各自为政造成资源浪费;二是应急移动充电车应统一外观标识,明确功能使用(仅专用于公交电动车应急充电,不得作为日常充电使用);三是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自律监管,杜绝企业滥用政策,利用应急移动充电车营利,影响市场公平性;四是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制度,明确电动公交车应利用停运期间或在公交总站充电,移动充电车仅作应急使用并尽量避免在高峰期使用。
感谢您对广州市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广州市公安局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