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彦文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我市律师会见难推进我市远程提讯提审会见系统建设的建议》(第20202363号)收悉。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市公安局等单位进行了认真研究办理,并于7月15日、21日邀请你们及市律师协会领导到我局进行了沟通交流。经综合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办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公安监所提讯提审及律师会见有关工作情况
(一)办案提讯工作情况。近年来,我局不断加强和优化办理提讯相关工作,一是制定《广州市公安监管场所网上预约提审和会见暂行规定》,更好地提供网上便民服务。二是在“广州监管”微信公众号上开通全市看守所提讯预约功能。三是2019年底,按照设计关押量每100人配备3间讯问室的标准,将全市监所讯问室由原来的273间增加至456间,并配齐配足相关设施设备,基本满足日常提讯办案需求。
疫情发生以来,为确保监所防疫、监管安全、服务打击“三不误”,我局积极推动远程视频提讯工作,设备从疫情前的1套,增加至137套。今年2月至4月,又制定下发一系列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保障执法办案、办理提讯题解、开庭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有效保障了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会见工作情况。近年来,我局采取了一系列工作措施,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一是切实解决会见难问题。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全市看守所将部分民警办公室、休息室等用房改建为律师会见室,律师会见室从原来114间增至293间,基本满足了律师会见工作需要。二是率先提供律师会见微信预约服务。在开展电话、现场预约会见等服务的基础上,2016年8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广州监管”微信公众号,律师可以通过该公众号预约会见,进一步方便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工作(根据省公安厅要求,该业务于2019年4月1日迁至“粤省事”平台)。三是率先推行节假日律师会见。自2018年2月1日起,在全市看守所全面推行节假日办理律师会见工作,2019年2月4日(除夕)起又推行法定节假日免预约会见,开创了365天律师会见的先河,有效服务了律师参与诉讼活动。四是主动提供律师工作相关便利。自2019年3月1日起,我市推行看守所代为收取公安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告知材料的便利工作措施。疫情前,部分有条件的看守所积极推行提供免费资料打印、预约在所午餐等便利举措,对会见时段进行了延长,增加了夜间会见,最大程度满足律师会见需求。
疫情发生后,我市公安监所自2月1日起实施了封闭式管理,因律师会见室均设置在监区内,依据上级规定,全市监所均暂停面对面会见,一律采用远程视频会见方式进行。为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律师执业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我局大力推进律师远程视频会见工作,会见设备从疫情前的7套迅速增至目前的93套,大大缓解了疫情防控期间律师会见难问题。由于需求量不同、视频会见硬软件分布不均衡等问题,疫情期间个别看守所律师会见预约难问题客观存在。为有效解决矛盾,7月17日起,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在保留现有办理视频提讯(询)、会见和远程视频开庭工作的基础上,开放面对面提讯(询)、会见和开庭等工作。现每日可安排会见611场,基本解决了预约难问题。
二、推进我市远程提讯提审会见系统建设工作意见
(一)重点推进集中远程视频会见中心建设。从调研、座谈及会办单位意见来看,推进律师远程视频会见建设在政策上有依据可循、在实践上有经验可借鉴、在需求上更是大势所趋,其主要优势是在常态下,可以与面对面会见互为补充,彻底解决律师会见难、预约难、路程远、成本高、效率低等问题,在非常态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可以充分保障在押人员与律师会见权益、律师执业权益以及最大程度降低监所输入性风险。目前,各地远程视频会见系统建设大致分为两个方向,一是以北京为代表的将“律师端”设在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所或执法办案中心的“分散型”远程视频会见点。二是以南京为代表的将“律师端”统一设在同一栋司法行政办公场所内的“集中型”远程视频会见中心。从公安业务实际和有关地市实践结果来看,采用并推进“集中型”远程视频会见中心建设,由司法部门提供场地,公安机关提供设备并统一管理更符合广州实际,可以有效解决“分散型”远程视频会见点因会见点分散、管辖权不同、律师执业立场不同导致的跨部门沟通壁垒、业务规范壁垒、资源统筹壁垒、运行管控壁垒和服务质量、效率不统一等问题。
(二)逐步协调推进远程视频提讯提审系统建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而疫情期间采用视频提讯的方式只是非常时期保护生命、保障人权的非常手段,全面推进远程视频提讯提审系统建设时机尚不成熟,建议逐步协调推进,主要有三个方面考虑:一是目前我市各看守所视频提讯设备已达137套、检察院远程讯问室有26间、远程法庭有30间,基本可满足远程视频提讯需要。二是公、检、法、司各政法部门之间规范标准不同,网络、系统、设备存在相互不兼容等技术问题,需从顶层设计入手予以协调解决,难度较大。三是在办案实践中,视频提讯无法与犯罪嫌疑人接触,视频审讯严重影响办案人员与犯嫌疑人之间的沟通互信,相互之间对案件的看法、面临的诉讼境地、法律观点等方面得不到全面有效交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紧迫感、悔罪的心理压力无法得到有效疏导,同时,视频提讯导致犯罪嫌疑人对法律的畏惧减弱,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或者检举他人犯罪的意愿也随之减弱,犯罪嫌疑人得到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大大减少,影响其诉讼权利的行使。
感谢你们对我市公安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公安局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