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练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启动<广州市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立法工作的建议》(第20212260号)收悉。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市公安局等单位进行了认真研究办理,并于2021年4月15日与你们进行了座谈交流。经综合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单位会办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市政府尽快启动《广州市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的立法调研起草工作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专门强调要“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管好用好这支力量”。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及公安部均提出“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也可探索推动本地辅警立法工作”。据悉,杭州、宁波、天津、深圳等地市辅警地方性法规已正式施行,为当地规范辅警管理使用提供了法律保障。长期以来,我市辅警待遇保障偏低、管理使用不规范、服装标识不统一等机制性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不利于队伍的健康发展。我局及各会办单位均认为,制定辅警地方性法规,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深入贯彻上级决策部署,提升辅警队伍正规化、法制化、专业化水平,加强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各会办单位积极争取将《广州市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纳入2022年-2026年地方性法规制定规划,并做好立法调研起草相关工作。
二、关于由市公安机关作为《广州市警务辅助人员条例》主要起草部门问题
公安机关管理的辅警队伍数量较大,是辅警队伍管理使用的主责部门,对这支队伍的性质特点、瓶颈问题、发展需求比较了解。近年来,为规范辅警队伍的管理使用,我局围绕管理体系、管理模式、作风建设、激励保障等方面,不断探索建立完善了一批规章制度,为起草《广州市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由我局作为条例主要起草部门的基础条件较为成熟。下一步,我局将发挥主观能动性,借鉴深圳、杭州、天津等地市辅警地方性法规制定经验,在不违背上位法规定、顺应广州公安发展需求、符合广州地方实际的情况下,牵头做好《广州市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起草相关工作。
三、关于积极探索优化警力资源配置有效方式问题
使用辅警的初衷是缓解警力不足的问题,在辅警履职过程中,既要禁止其越俎代庖越界履职,可能派生出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又要避免其畏首畏尾消极怠工,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这要求进一步厘清民警执法和辅警辅助之间的职责分工界限。《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中,明确了辅警可以独立从事的工作,以及在一名警察带领下可从事的工作,此举在缓解基层警力不足压力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值得在我市辅警地方性法规起草过程中借鉴。下一步,我局将以“适当赋权、严格管理”为思路,在立法起草过程中对辅警的职责权限作进一步细化,以期提升辅警的使用效能,实现警力无增长改善。
四、关于细化和落实入警照顾政策和建立年金制度问题
入警照顾政策方面,《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明确了“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应当给予适当照顾”,但由于我市招警的权限在省有关部门,虽然我局多次沟通争取,该项政策暂未能落实。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向上级部门争取在广州开展优秀辅警入警优惠政策试点;同时,提前做好优秀辅警入警优惠政策细化办法的制度设计,待条件成熟时,考虑将相关内容纳入立法范畴。
年金制度方面,作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不仅可以增加用人单位对人才的吸引力,也可以缓解社会养老保险压力。《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中,也提出“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年金制度”,有效提升了辅警的保障力度。在下一步立法起草中,我局将开展年金制度相关调研,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具体意见。
五、关于我市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等机关的辅警管理参照公安机关辅警条例执行问题
我市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等机关的辅警在协助强制执行、押解、看管、值庭、搜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规范这部分队伍的管理使用,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参照公安机关辅警条例对其进行管理,也是上述机关的共同愿景。据了解,江苏、深圳等省市在辅警立法中,也明确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辅警的招聘、监督和保障,参照辅警条例执行。因此,在下一步的立法调研起草中,我局将和我市法院、检察院等机关加强沟通、集思广益,确保草案符合我市实际及辅警队伍发展需求。
感谢你们对我市公安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公安局
2021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