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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0212125号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21-06-13 17:23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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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淑菁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完善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建议》(第20212125号)收悉。市政府高度重视,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孙太平领办,积极组织市公安局等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并与你们进行了电话、微信沟通交流,你们表示无需见面座谈。经综合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司法局等单位会办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目前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管理规定

(一)目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和通行管理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包括:

1.登记。《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目前,广州市尚未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管理措施。

2.通行。(1)一般通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下同)实行右侧通行;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2)其他规定。①驾驶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②速度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③停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④禁止上路。《规定》第九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目前,广州市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电动自行车限行的管理措施。

3.禁止营运。《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货运活动。

4.生产、销售。《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本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无合法来源的非机动车;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上加装动力装置等,改变电动自行车的结构、构造、特征以及电动机功率等技术数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的非机动车。

(二)相关立法情况

1.2020年,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推动制定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省公安厅起草了《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我省行政区域内有关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其他管理活动作出了规范。2020年9月16日至10月1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目前,已由省人大常委会按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办理。

2.全国各地陆续出台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其中,《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对几方面作出了规范:一是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二是电动自行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登记;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自登记之日起每满五年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查。三是完善系统、连续的非机动车道网络。四是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五是鼓励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六是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七是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快递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当履行交通安全管理义务、消防安全责任。八是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制定快递、外卖等行业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自律公约,统一行业非机动车安全管理、驾驶人信息核查与惩戒等标准。

二、近年相关工作情况

(一)加大宣传力度

近年来,市公安局除通过日常执法活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规定》进行宣传外,还分别通过派发宣传资料,在公共场所张贴海报,到企业、学校、社区进行宣讲,在短信平台发送警示短信,在电视、报刊、城市电子显示屏等发布信息、举办线上讲座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二)加强通行环节监管

市公安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除在日常道路通行管理工作中严格查处包括电动自行车等涉及“五类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外,每月还定期牵头组织2至3次“红棉剑锋”统一行动,联合交通、市场监管、工信等部门,严格查处涉及电动自行车等“五类车”的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据统计,2019年至2020年,市公安局共依法查处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85.62万宗,依法查扣电动自行车13.59万辆。

自今年3月1日全市开展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专项行动以来,每天抽调不少于16名机动警力分别到东风路、天河路、黄埔大道等重点路段沿线设置固定整治点。同时,在镇街小网格列出的重点管理路口和路段加强对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和外卖、快递车的交通违法教育劝导工作,积极纠正、警告其交通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和不听劝告的进行严格执法。

(三)加强生产、销售环节监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认真加强对经营销售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经营业户的检查抽查,及时清理整治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违法经营行为。2020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15823人次,检查经营“五类车”市场主体14488户,其中持照经营14479户,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11份,立案查处6宗涉嫌违法行为。

(四)进一步完善非机动车道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相关规范要求,广州市在新建的城市道路配套落实自行车道建设,同期设计、同步建设并同步投入使用。市交通运输部门也积极研究通过对在用车道进行瘦身、压缩部分绿化带或人行道等形式并结合标线翻新,开展非机动车道增设或完善工作。2020年,我市将道路标线整治作为十件民生实事进行专项督办,市交通运输局组织道路管养单位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共排查更新道路交通标线约24万平方米,整改完善交通标志约3400处,进一步完善了非机动车道。

三、人大代表等社会各界关注情况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量大幅增加。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2019年3月1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对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广东省、广州市人大代表等社会各界也通过各种形式对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对于人大代表等社会各界关注的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公安局目前正在抓紧研究、推动调整、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措施。一是拟在一定区域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备案、允许上道路行驶。号牌采用RFID芯片(射频识别)技术,便于后期利用“电子警察”等系统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满一定年限后进行安全技术检查;进一步细化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规定,明确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按目前法律法规,没有要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要具备相应驾驶许可的规定,现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也没有包括电动自行车。建议驾驶电动自行车不设定相应驾驶许可,但驾驶年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应当年满16周岁。二是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财产损失险。三是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实行带牌销售。四是拟进一步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要求。五是拟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服务目录等生产、销售管理制度。六是拟明确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以及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的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管理义务;先行由行业对快递、外卖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外卖员)试行违法记分管理(交警查处违法后,将违法信息通报行业协会)。累积记满一定分值后,采取限制向外卖员派单、禁止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等措施。七是明确属于危险废物的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处理规定。八是科学编制全市非机动车道专项规划,统筹建设非机动车道。九是明确相关法律责任,使违法人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市公安局将继续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一是进一步加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加大对涉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压减涉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二是继续会同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综合治理工作。三是密切关注《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制定情况,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及时推动调整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措施。

感谢你们对我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公安局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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