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碧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粤居码推广方式的建议》(第20233011号)收悉。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市公安局等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并于4月17日与您进行了电话沟通交流。经综合市民政局、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会办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市政府应该公开发布声明,鼓励居民办理‘粤居码’,声明自愿原则”问题
“粤居码”系统是省公安厅开发,面向在粤居住人员(包含户籍人员、流动人员、境外人员)的个人服务二维码,是在粤居住的登记凭证。持码人通过使用手机实现“一键领码、扫码登记、持码查询、亮码服务”,可享受持码免证办理相关政府事务,对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具有重大意义。自2021年开始,全省各地逐步推行应用“粤居码”系统,重点对流动人口进行推广,将其作为居民居住登记自助申报途径。2022年6月,为深入实施居住证制度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省公安厅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广东省电子居住证”,通过绑定“粤居码”与“粤省事”居住证申办流程,实现申领、签发、使用全流程数字化管理,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其间,我市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在广州同步推广应用“粤居码”,市民可自行决定是否使用,并没有强制性要求。“粤居码”系统作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自助申报途径,可有效减少申领居住证业务成本和时间,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让窗口现场办理少排队。为确保市民能够享受到更多的政府公共服务便利,建议广大市民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粤居码”注册和居住申报工作。
前期,由于“粤居码”系统还处于试用推广阶段,存在功能不完善等问题,所以全省并没有进行大规模的广泛宣传,各地市主要是结合工作实际,针对流动人口进行居住登记、居住证业务的推广。今年,省公安厅将持续加大“粤居码”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力度,已计划按照“1+N”的宣传思路,摄制“粤居码”形象宣传片及便捷场景专题宣传片,通过各类新闻媒体、社交网络平台、实体宣传栏等渠道载体,有系列有步骤地立体化宣传推介“粤居码”,提升群众对“粤居码”知晓率、接受度,增强群众自主申报意愿,助力基层开展“粤居码”推广工作。市政府已将“粤居码”应用列入2023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之一。接下来,我市将结合全省统一宣传部署,通过加强宣传发动,正确引导市民使用“粤居码”系统,努力推动以“粤居码”为小切口创新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大目标。
二、关于“迅速要求各基层组织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居民办理‘粤居码’”问题
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公安机关是公民个人身份及住址信息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流动人口、租赁房屋出租人、承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是有法律义务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和租赁房屋信息的,否则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管理和服务辖区实有人口、维护社区治安秩序也是公安机关民警的工作职责之一。
“粤居码”微信小程序作为公安机关适应互联网发展,为群众提供自助申报居住登记和租赁房屋信息的网办便利途径,并与电子居住证业务深入绑定,能有效解决过去群众只能预约前往房屋所在地的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窗口进行现场办理,而导致的不便捷、不高效等短板问题。亲临现场或手机网办,只是申报方式方法不同,群众可自主在两者之中选择符合个人意愿的方式进行居住申报和租赁房屋信息申报,并没有强制性要求一定要用“粤居码”网办方式取代现场办理。但对于流动人口、租赁房屋出租人、承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是应当依法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对于其他常住人口,非租赁房屋出租人、承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并没有强制性要求,其可自行决定是否申领“粤居码”。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不断通过完善升级“粤居码”系统功能,结合新拓展政府服务类应用场景的专题宣传报道,全面提升群众对“粤居码”的知晓率、接受度,增强群众自主申报意愿。同时,我局加强对各基层组织和力量的培训、管理和监督,助力基层开展“粤居码”推广工作。
感谢您对我市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市公安机关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附件:涉居住登记、租赁房屋信息申报等有关规定
广州市公安局
2023年4月27日
附件
涉居住登记、租赁房屋信息申报等有关规定
一、《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
第四条规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第十条规定,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规定,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并督促其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
第二十九条规定,流动人口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规定,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或者流动人口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
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六条规定,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八条规定,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第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
第九条规定,租赁房屋的,应当报送出租人、承租人的下列租赁房屋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房屋地址。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可以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报送,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短信等方式报送。
第十八条规定,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照本规定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指引(试行)》(穗公规字[2019]2号)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后,按规定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的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可到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窗口申报,也可通过广东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或者通过公安、来穗部门开发的各类自助申报移动终端进行申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宿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