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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33129号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24-01-23 18:08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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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伟校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广州市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的建议》(第20233129号)收悉。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市公安局等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并于2024年1月11日与你们进行了沟通交流。经综合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交通运输局会办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严格整治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安全问题

  2023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生产、销售环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一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全部签订《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在门店主动公示“禁止非法改装”承诺,并督导经营者对照承诺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同时,与公安交警、消防救援等部门联合对全市电动自行车经营者进行集体约谈和警示教育,会同行业协会开展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动员培训。二是加大质量抽检力度。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目前已抽样电动自行车及配件160批次,发现不合格32批次。三是加强认证活动监管。2023年督促认证机构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进行获证后跟踪检查,累计暂停证书6张、撤销证书16张、注销证书30张。组织各区局完成18家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对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5家发证机构进行集体约谈,督促认证机构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证后监督,严格落实发证责任。

  大力推进产品赋码工作,支持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推广应用物联网技术手段,实施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赋码管理,积极发挥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和协查协管作用,探索建立有效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截至目前,广州市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生产企业对产品进行赋码34.31万个。

  针对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2023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共检查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3.4万户次,立案查处质量违法案件391宗。

  我市公安交警部门一是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时,采取线上初审和线下实车查验两种方式对改装、超标车辆进行严格把关。截至目前,线上初审退办违规车辆申请77.3万宗,线下网点实车查验退办违规车辆申请22.3万宗。二是联合市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开展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全市统一行动,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非法加装、改装上路行驶行为,加大对加装雨棚、改装大功率电机、使用超标蓄电池等严重改装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将有关线索抄告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源头打击工作。2023年以来查处电动自行车非法加装、改装上路行驶2.99万宗,推动市场监管部门打击改装源头门店112家。

  关于参照机动车的管理方式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定期检测问题。由于电动自行车在国家标准中属于非机动车类,目前国家没有出台电动自行车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和使用年限的法律法规,因无上位法的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相关规定,没有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增加其义务,故不宜采取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定期检测的管理措施。

  二、关于落实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问题

  2021年11月,我市发布《关于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正式对电动自行车开展登记上牌管理工作。为了方便群众办理上牌业务,公安交警部门提供“警邮网点登记上牌”“销售门店带牌销售”两种登记模式,群众可通过“广州电动自行车上牌”微信小程序,在线上提交申请和预约登记的模式上牌,或选择在已备案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门店直接购买已登记安装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在办理登记上牌时,公安交警部门通过线上初审和线下实车查验两种方式,对改装、超标车辆进行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标准的申请予以退办。

  目前,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依托互联网实现线上线下全流程管理体系,通过线上初审、上牌点二审登记的模式,最快可以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进一步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贴心的交管服务,加强了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关于规范管理电动自行车的通行行为、通行路段问题

  (一)目前已经开展的电子抓拍试点等情况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市公安交警部门研究技术赋能,积极探索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在电动自行车管理上的应用。一是目前已经与部分国内主流安防厂商开展联创工作,试点测试15套前端过车违法采集设备,目前已推广至辖区交警大队试用,待公安部明确电动自行车非现场执法相关规定后,再进一步推进电动自行车非现场执法工作。二是利用现有视频取证设备,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取证,通过线上转线下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罚,提升执法震慑力。2023年11月10日启动该项工作以来,累计抓拍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26000余宗。

  (二)增设非机动车道工作情况

  为改变我市非机动车道仍存在设置率偏低、连续性较差、交通组织设计不完善等问题,推进既有道路非机动车道改造提升工作,市交通运输部门遵循“因地制宜、一路一策”的原则,通过将机动车道瘦身、协调路内停车、建筑退线、利用富余慢行空间等方式拓宽或增设非机动车道,结合非机动车停放专项整治、设置机非物理隔离设施等措施提升非机动车道功能品质。2021年至今,全市已累计完成约1000公里非机动车道的改造提升。

  (三)关于明确规范电动自行车的具体通行行为问题

  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对行车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非机动车和行人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在道路两侧通行。通行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不得超过一米,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三轮车不得超过二点二米,畜力车不得超过二点六米。”

  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满足管理需要的情况下,我市正积极推动制定地方性法规《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拟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进行规范。

  (四)关于明确电动自行车不能通行的路段问题

  2023年11月15日,我市发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明确了我市电动自行车不可通行的路段及时间。从2006年起实行的“全市全天禁行”,到发布《通告》的“重要干道分时段限行”,是在多次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和座谈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前提下,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统筹考虑市民电动自行车出行需要和城市管理实际需求,不断研究、调整和优化形成的方案。

  四、关于规范管理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问题

  (一)关于规划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并且明确规定停放不规范的法律责任问题

  市交通运输部门将持续督导各区政府按照“应设尽设”原则加快推进非机动车停放区设置工作。截至目前,全市城市道路非机动车停放区停放容量约为74万辆(中心六区约为54万辆)。下一步,将继续督促各区开展城市道路非机动车停放区设置工作,助力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有序停放。

  同时,我市正在推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已将道路停放、其他区域集中停放的管理要求及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纳入其中。

  (二)关于支持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第三方充电企业的业务开展等问题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充电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范了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的价格秩序,要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同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收取的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服务的收费主要是市场机制调节。如存在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过高现象,一方面,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最少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有关精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维护充电设施经营单位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权利。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依法对住宅小区专有部位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利用住宅小区共有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经营的,不仅须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人的同意,其交纳的场地租金收益也属于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资金。鉴此,鼓励业主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通过加强与物业服务人、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协商,确定各服务项目的合理收费。

  (三)关于目前设置的充电服务站存在灭火器材数量不够、防火间隔不足、灭火培训欠缺问题

  市消防救援支队将进一步完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点消防设施、器材,在有条件的场所设置简易喷淋等自动灭火设施。充分发动镇街、公安派出所、村居委、物业管理单位等基层力量加强网格日常巡查,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管理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消防、住建、公安、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罚惩戒和教育引导。广泛开展以电动自行车、电气线路防火、电气产品安全使用为专题的培训活动,组织开展网格员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整治业务培训。消防救援支队、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公布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及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件,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指导各区充分利用网络、短信、公众号、微信群、电子屏、宣传栏,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安全充电,以及处置初起火灾、逃生自救等常识。开展电动自行车“路演”、安全知识竞赛、电池以旧换新等宣传教育活动。

  (四)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第三方充电企业对充电服务站设备的日常保养、检修工作流程等问题

  目前,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主要参考北京、上海等城市做法,引导社会投资,市场化运营,按“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充电设施专业投资建设运营单位与充电场所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签订相关建设服务协议,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开展建设以及后期的运营维护管理。

  (五)关于在住宅小区、社区加建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施,引导市民应当在专门充电设施充电,禁止市民在住宅充电、乱拉电线充电等行为的问题。

  我市住建、来穗、教育、工信、商务、林业园林、交通等部门分别牵头,具体由各区政府负责,广泛发动相关责任单位分别在住宅小区、城中村、学校、工业(产业)园区、农贸市场(商业综合体)、公园、公共停车场等场所充分利用空置场地,引进一些优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并按消防救援部门的要求在集中停放、充电区域配备好消防设施,目前全市已建充电端口57万余个,充电点6万余处。

  同时,住建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小区内通过广告屏、宣传栏、微信等多种方式,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进行宣传,并加强日常充电、停放管理,对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及时劝导,提醒业主不得进楼入户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对劝导无效的,报消防救援、街道等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五、关于完善电动自行车的回收管理问题

  (一)关于鼓励、支持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问题

  我市生态环境部门印发实施《广州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推进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收集能力建设,按规范程序核发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解决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问题。同时,印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广州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废铅蓄电池环境管理的告知书》,明确废铅蓄电池环境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违规处理废铅蓄电池的环境违法行为。对全市涉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场所开展专项排查,督促指导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维修单位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其依法依规处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废锂电池,防范化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环境污染隐患。

  我市正在推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中,要求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明确上述个人或单位通过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的、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旧蓄电池须交给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等有关单位处理。

  (二)对随意丢弃废旧蓄电池的行为予以惩治问题

  目前,我市正在推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已明确未按照规定处理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关于重点管理网约配送车辆问题

  (一)关于突出网约配送平台的管理责任问题

  市场监管部门多措并举压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一是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实施方案的通知》,继续督促平台落实“算法取中”要求,完善绩效考核和派单安全机制,设定合理往返路线和时长,从源头上减少骑手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二是印发《关于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督促指导网络餐饮平台履行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骑手权益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以辖区网络餐饮平台、配送服务商和相关骑手站点为监管重点,指导和督促平台及提供配送服务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三是推动《广州市网约配送行业公约》出台,2023年11月29日市市场监管局及外卖行业协会召开签约大会,并要求企业自觉履行公约各项自律原则。

  (二)关于加强网约配送行业的宣传、引导力度问题

  我市公安交警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网约配送驾驶员交通宣传教育工作。一是深化媒体合作,引导媒体正面报道。二是通过广州交警“双微一抖一快”自媒体平台推送网约配送行业相关的博文、短视频、微信,传递安全常识和开展违法警示曝光。三是深入社区、企业对网约配送从业人员等开展主题宣传,在人流密集路口新增宣传板。市商务局结合重大活动加大诚信经营宣传,督促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履行主体责任,落实诚信经营要求。组织美团等平台主要负责人座谈会,开展政策宣贯,要求平台认真配合新的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加强对骑手的宣传引导,共同保障城市发展运行秩序。

  衷心感谢你们对我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公安局

  202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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