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
( 2019年 第00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对逾期未处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送达:
违法行为人姓名 | 驾驶证档案 编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决定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时间 | 处罚决定机关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黄大杰 | 440901358388 |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行驶。 | 罚款17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2019年9月16日 |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4401002000293345 |
被处罚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到办案单位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并领取。
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