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拾遗物品管理工作,广州市公安局起草了《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府令第5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0月2日。
二、提交意见方式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ydd1102@sina.com;
(二)书面信函:邮寄至广州市起义路200号广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一大队。邮政编码:510036。
公众在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必要时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公安局
2019年9月23日
(联系人:岑警官,联系电话:020-83116324)
附件
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拾遗物品的管理,维护遗失物权利人的权益,表彰拾金不昧的好人好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拾遗物品,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拾获他人遗失的财物。
第三条 我市处理拾遗物品的主管部门设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负责全市拾遗物品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各区分局及公安派出所设立服务窗口,设置拾遗物品保管室(柜),指定不少于两人负责拾遗物品的报失、收集、登记、保管、招领、核实认领、上缴等工作。全市各级政府应给予经费及设施、设备保障。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保卫部门应负责本单位拾遗物品的报失、收集、登记、保管、招领、核实认领、上缴等工作,并应向拾得人开具送交遗失物品的相关凭证。
第四条 拾获遗失物品,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街道或公共场所拾获的财物,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当地公安派出所,由公安派出所登记、保管、核实认领;在5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由公安派出所移交所属公安(分)局。
(二)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及公共交通工具范围内拾获的财物,拾得人应交该单位保卫部门登记、保管、核实认领,接收单位在接受拾得人送交的遗失物品时,应同时给拾得人开具送交遗失物的相关凭证;在10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由该单位保卫部门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
(三)在酒店、宾馆等旅馆业场所内拾获的财物,拾得人应交该旅馆业单位保卫部门登记、保管、核实认领;接收单位在接受拾得人送交的遗失物品时,应同时给拾得人开具送交遗失物的相关凭证;在15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由该单位保卫部门送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
(四)凡拾获涉密文件、资料、图纸、重要证件,军用、警用物品,违禁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拾得人应及时报告或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 各拾遗物品接收单位应对拾遗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及拾获的时间、地点和拾得人联系方式详细造册、编号登记存放,并跟踪登记去向,做好拾遗物品的移交、接收、存放等管理工作。其中拾获有价证券、现金的,还应登记种类和金额。各接收单位在接受拾得人送交的遗失物品时,应同时给拾得人开具送交遗失物的相关凭证。公安机关收到拾获现金,按规定开具《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遗失财物后,可按下列规定查询、认领:
(一)在街道或公共场所遗失的,向遗失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查询;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及公共交通工具范围内遗失的,向遗失地单位及公共交通工具所属单位保卫部门查询;在酒店、宾馆等旅馆业场所遗失的,向该旅馆业单位服务台、保卫部门查询。经向上述单位查询后,仍未能认领遗失物品的,可向遗失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查询。
(二)如遗失物已查获,并核对属实的,可办理认领手续。认领遗失物品时,个人须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单位凭单位证明和领取人有效证件领取。
(三)委托他人代领遗失物品的,应凭权利人的委托书、权利人和代领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领取。
(四)权利人领回遗失物品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品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七条 市公安机关直属分局、各区分局接到送来的拾遗物品后,应公开发布招领公告,公开招领6个月,逾期无人认领的,现金直接上缴同级财政;物品进行评估、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拾遗物品如属食物或其他容易变质腐烂物品的,公安机关应及时拍卖处理,将拍卖款项妥善保存招领。拍卖款项到期无人认领的,上缴同级财政。已过保质期食品和其他易变质腐烂物品,药品、化妆品等个人卫生用品,以及明显无使用价值的物品等可以由拾遗物品接收单位自行妥善处理。
第九条 对拾金不昧或处理拾遗物品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和表扬:
(一)处理无人认领的拾遗物品后,公安机关应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奖励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对拾获物品的,按拾获物品评估价值计算奖励金额,并于拍卖后支付奖金;对拾获现金的,按实际数额计算并支付奖金。
(二)对从事拾遗物品处理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
第十条 冒领、挪用、侵吞、故意或重大过失损毁、灭失拾遗物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拾遗物品接收单位应加强对拾遗物品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等制度,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管理拾遗物品的费用应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变化,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