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接受处理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2019年第 001号)
以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处罚决定。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公告如下:
违法行为人姓名 | 身份证或驾驶证档案编号 | 违法时间 | 交通违法行为 |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处罚依据 |
肖建设 | 440171753765 | 2016年8月18日 |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曾凡生 | 440160398251 | 2013年8月9日 |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
吴雄文 | 431300929324 | 2017年6月8日 |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
孟贤明 | 501118000019 | 2016年6月19日 |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
麦永根 | 440190186627 | 2018年05月23日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行驶。 | 罚款1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请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拟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接受处理,并可以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2019年2月20日